富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0)陜0528刑初123號
公訴機關陜西省富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辯護人趙剛曉,陜西法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2月17日18時18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陜AS0X26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富平縣富龍路納衣村時,與被害人邢某某駕駛的由南向西北斜橫過機動車道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邢某某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陜西富平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邢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嚴重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損傷死亡。經(jīng)富公交重認字【2020】第05號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邢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在偵查階段付喪葬費3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所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額200萬元)。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陜05民終1217號民事判決書、陜西省富平縣人民法院以(2020)陜0528民初3607號判決書判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公司西安市臨潼支公司賠付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1169889.1元,被害人近親屬退還被告人李某某墊付的喪葬費330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向被害人家屬補償人民幣53000元,其中33000元墊付款作為補償不要求返還,20000元人民幣存于富平縣人民法院。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戶籍證明、駕駛證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意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現(xiàn)場勘察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且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李某某主動補償被害人近親屬53000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且其雖然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但未取得諒解,對其不宜適用緩刑。被告人李某某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李某某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王虹
人民陪審員劉興社
人民陪審員孫棉
書記員陳楚楚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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