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2021)黔0621民初371號
原告:龍某芳,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苗族,住貴州省江口縣。
原告:肖某妹,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江口縣。
被告:龍某文,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苗族,住貴州省江口縣。
被告:李某,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江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勝隆,貴州梵凈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龍某玲,女,1998年9月6日出生,苗族,戶籍地為貴州省銅仁市萬山區(qū),現(xiàn)住貴州省江口縣。
第三人:龍某,男,2004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貴州省江口縣。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江口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期間,被告龍某文與被告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位于江口縣雙江街道興隆村興屋一組牛滾垱的家庭承包經營地上修建了一棟三層樓的住房。2018年8月17日,被告龍某文與被告李某在江口縣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在離婚時簽訂了一份《離婚協(xié)議書》,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了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等事宜,協(xié)議中第三條約定:“夫妻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在江口縣,該房屋所有權歸女兒龍某玲,兒子龍某所有”及第五條約定:“因江口縣雙江街道興隆村興屋一組房屋面臨拆遷,房屋宅基地補償款暨房屋補償款歸男方所有”?,F(xiàn)原告龍某芳、肖某妹以離婚協(xié)議中第三條及第五條損害了二人的合法權益,訴至本院要求確認上述協(xié)議內容無效。
本院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不僅需要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關于二原告主張《離婚協(xié)議書》中第三條、第五條約定內容無效的訴訟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薄⒌谌偃粭l“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等農業(yè)生產?!?、第三百四十六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土地用途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奔暗谌傥迨畻l“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敝?guī)定,本案的被告龍某文、李某在未經過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將其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改變性質將其用作非農建設,尚未取得或完善合法手續(xù)之前其行為損害了已經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始被告龍某文、李某對房屋的物權存在瑕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敝?guī)定,雖然被告龍某文、李某在離婚協(xié)議中達成處理房屋的約定且也系各自真實意思表示,但其物權基礎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同時損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被告龍某文、李某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第三條、第五條所約定的內容自始無效,本院對二原告主張《離婚協(xié)議書》中第三條、第五條無效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李某提出《離婚協(xié)議書》簽訂時間存在重大錯誤導致審理標的不存在的答辯意見。經查,按照原告提供的《離婚協(xié)議書》及被告李某提供的離婚登記表能夠相互印證被告龍某文與被告李某準確離婚的時間為2018年8月17日,庭審中查明起訴狀表明的時間是筆誤所致,故其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告李某提出通過庭審來對所有權的瑕疵予以修復完善的答辯意見。經查,土地用途的變更需要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本案不宜處理。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龍某文與被告李某于2018年8月17日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中第三條、第五條約定內容無效。
案件受理費30元,被告龍某文負擔15元,被告李某負擔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付永俊
法官助理毛晗
代理書記員楊勇
代理書記員劉峰銘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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