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鄧某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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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2021)湘1003刑初97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家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燕泉街道辦事處龍泉社區(qū)燕泉路51號,現(xiàn)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州市XXX蘇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郴州市XXX蘇仙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2021年3月15日被郴州市XXX蘇仙分局取保候?qū)?;同?月7日經(jīng)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同?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彛?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依法逮捕。
辯護人劉恒,湖南林邑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鄧某某受其表哥吳某之邀,來到湖北省黃岡市與吳某見面,吳某讓被告人鄧某某提供賬戶用于其進行網(wǎng)絡賭博資金支付結(jié)算,被告人鄧某某以該行為系違法為由予以拒絕。之后,在吳某的要求下,被告人鄧某某表示同意,并將自己卡號為6212××××6499、6217××××7502的工商銀行賬號提供給吳某,用于其網(wǎng)絡賭博資金支付結(jié)算,吳某告知被告人鄧某某操作方法。
被告人鄧某某回到郴州后,吳某再次讓被告人鄧某某提供賬戶給其用于賭博資金結(jié)算,并承諾給予一定的好處費。被告人鄧某某便先后聯(lián)系其朋友李某1、仇某、曹某(均另案處理)等人,要他們?yōu)槠涮峁┛捎糜诰W(wǎng)絡資金結(jié)算的銀行卡、支付寶等賬號,并承諾給予一定的提成,李振樣、仇某、曹某均表示同意。之后,李某1將自己尾號為8303的工商銀行賬戶、尾號為5869的建設銀行賬戶、尾號為6311的中國銀行賬戶、“17369309979”的支付寶賬號提供給被告人鄧某某;仇某將自己尾號為4717的工商銀行卡、尾號為1451的建設銀行卡、尾號為2232的中國銀行卡、尾號為4044的光大銀行卡、“139××××5774”支付寶賬戶和微信賬號提供給被告人鄧某某;曹某將自己的微信收款碼和李某2的卡號為6222××××7900工商賬戶提供給被告人鄧某某。之后,被告人鄧某某將自己卡號為6217××××1413的工商銀行賬號、“1760××××6040”支付寶賬戶以及從李某1、仇某、曹某等人處收集的銀行卡等收付款賬號提供給吳某,吳某利用這些賬號進行網(wǎng)絡轉(zhuǎn)賬和資金結(jié)算。被告人鄧某某和李某1、仇某、曹某將自己賬戶里收到的錢,通過取現(xiàn)或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存到吳某指定的賬號。經(jīng)查實,被告人鄧某某利用自己及李某1、仇某、李某2等人的銀行卡及支付寶、微信賬號為吳某進行資金結(jié)算的金額為人民幣2087420.88元。被告人鄧某某非法獲利2萬元。
2020年8月5日,安徽籍被害人杜某真通過網(wǎng)絡被詐騙9288元,其中涉案“17369309979”支付寶賬戶系被告人李某1所有,遂該案案發(fā)。
另查明,2020年9月5日,李某1被XXXX抓獲。同年9月6日,被告人鄧某某主動到郴州市XXX北湖分局燕泉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XXXX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鄧某某人民幣2萬元、華為手機1臺。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鄧某某6212××××6499、6217××××1413、6217××××7502工商銀行賬戶、鄧某某支付寶賬號1760××××6040的信息及交易流水,李某16217××××5869建設銀行卡、6217××××6311中國銀行卡、6212××××8303工商銀行卡的交易流水,曹某的微信交易明細,扣押物品清單及繳款書,證人李某1、仇某、李某2、曹某、杜某真的證言,辨認筆錄,提取筆錄,湖南至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至信會鑒字[2021]第020號《司法會計檢驗報告書》,湖南省天網(wǎng)電子數(shù)據(jù)司法鑒定中心湘天網(wǎng)司鑒中心[2021]電鑒字第3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電子數(shù)據(jù),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悔過書及其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jié)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鄧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鄧某某涉案金額為人民幣2087420.88元,情節(jié)嚴重,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其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鄧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采納被告人鄧某某的辯護人關于此節(jié)的辯護意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XXXX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鄧某某違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XXXX依法扣押的手機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劉衛(wèi)華
人民陪審員段云飛
人民陪審員吳紅松
法官助理何知霖
書記員何昌澳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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