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與金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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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甸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黔2728民初1311號

原告:曾某某,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漢族,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住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道華,系貴州湖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某,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漢族,貴州省羅甸縣人,住貴州省羅甸縣。

經審理查明:被告金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曾某某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雙方約定于2018年6月13日還清,履行期限屆滿,被告金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人員基本信息、借條、羅甸縣勞動監(jiān)察大隊關于對金某某和曾某某相關問題的證明、證人向某證言及原告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提供的借條、羅甸縣勞動監(jiān)察大隊關于對金某某和曾某某相關問題的證明、證人向某證言與原告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借貸關系成立。由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時償還,故原告請求被告金某某償還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某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綜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曾某某借款人民叁萬元(¥30000.0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0.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75.00元(已減半收?。杀桓娼鹉衬池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和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再花
書記員鄒坤鵬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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