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2021)吉0202民初1538號
原告:韓秀芹,女,漢族,1956年9月9日出生,住吉林市豐滿區(qū)。
委托代理人:許振宇,吉林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樹林,男,漢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紅,吉林弘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賀,女,漢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紅,吉林弘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朱樹林和王鳳玲系夫妻關系,朱賀系其婚生子女。2020年10月28日,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04民初35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朱樹林向韓秀芹賠償348,225.95元、鑒定及鑒定檢查費3,867元。該判決于2020年12月15日生效。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對涉訴房屋進行了查封,朱賀對該查封提出異議,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召開聽證會,并于2021年5月12日對涉訴房屋進行了解封。
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區(qū)東局子街江灣路江**小區(qū)5號樓1單元5層12號房屋,于2011年3月14日登記在朱樹林名下,該房屋于2011年3月31日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擔保數(shù)額為120,000元,債權履行期限為2011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9日,抵押權注銷時間為2020年4月17日。2020年10月29日,朱樹林和朱賀簽訂《吉林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朱賀向朱樹林購買涉訴房屋,房屋價款為100,000元,朱賀應于2020年10月29日前交付購房款,房屋交付時間為2020年10月29日,該合同存檔于吉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2020年10月29日,涉訴房屋變更登記至朱賀名下。
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王鳳玲名下賬號為×××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有1,000元至3,100元不等金額的現(xiàn)金存入。2016年11月28日至2020年3月24日,朱賀向朱樹林尾號為5966的中國銀行卡每月轉賬1,400元至1,4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常住人口登記卡、(2020)吉0204民初3582號民事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執(zhí)行聽證筆錄、不動產權利及其他事項登記信息、《吉林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中國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支付寶賬單詳情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
本院認為,(2020)吉0204民初3582號民事判決已經生效,韓秀芹系朱樹林的合法債權人,其有權作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韓秀芹要求確認朱樹林與朱賀簽訂的《吉林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朱樹林與朱賀抗辯稱,涉訴房屋系朱賀借用朱樹林的名義購買,購房款均系朱賀支付,2020年10月29日簽訂的《吉林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系在更名過戶時簽訂,雙方實際為返還房屋,并非買賣關系。本院認為,依據朱賀提供的支付寶賬單詳情,可以看出自2016年至2020年3月朱賀每月向朱樹林名下尾號為5966的中國銀行卡轉賬1400元左右,該款項與涉訴房屋的貸款月還款額一致,償還時間一致。依據朱賀提供的中國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可以看出王鳳玲名下的銀行卡自2011年至2013年有很多筆現(xiàn)金存入,朱賀稱現(xiàn)金均為其存入王鳳玲卡內,該現(xiàn)金為不定額、不定期,可以排除系王鳳玲的工資收入,朱賀的陳述具有一定可信度,韓秀芹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亦未作出其他合理解釋,故本院認為依據支付寶賬單詳情及中國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從證據蓋然性角度可以認定涉訴房屋系朱賀償還貸款,朱賀系借用朱樹林名義購買房屋。2020年10月29日朱樹林將涉訴房屋更名過戶至朱賀名下,系將房屋返還給朱賀,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買賣關系,《吉林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不成立,并非無效。韓秀芹要求撤銷更名過戶行為,本院認為更名過戶系不動產登記中心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撤銷更名過戶并非民事訴訟審理范圍,本院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韓秀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50元,保全費2,320元,由韓秀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仲菲艷
書記員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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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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