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糾紛(2021)遼01民終907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1,女,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閻輝,遼寧盛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男,漢族,住遼寧省黑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紅,遼寧良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楊某2,男,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
原審被告:鄭某,女,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5月-2020年1月,王某與楊某1相戀并同居共同生活。期間,王某通過微信多次向楊某1微信轉賬共計340975元,楊某1也通過微信向王某多次轉賬208302元。除此無爭議事實外,王某主張曾向楊某1支付多筆款項,包括1.2017年3-5月,彩禮5萬元(現(xiàn)金);2.2017年12月10日,房屋手續(xù)費4500元、房屋首付10萬元(包括現(xiàn)金5萬元及支付微信轉賬5萬元;);3.2018年2月-2019年12月償還房屋貸款49698元;4.2018年12月-2019年3月支付房屋裝修款50672.91元;5.2019年1月14日支付2019年度物業(yè)費2261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1日,鄭某、楊某2與沈陽宏禹軒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宏發(fā)英里藍灣認購書(貸款)》,約定二人認購“宏發(fā)英里藍灣”的一處房屋,地址為沈陽市于洪區(qū)某某路X號221,建筑面積為78.17平方米,總房款為446742元。2017年12月13日,二人作為借款人向中國工商銀行有限公司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支行貸款,貸款金額為35萬元,還款日為每月15日,月還款額為2337.97元。2018年12月31日,王某(發(fā)包人)與沈陽金鼎發(f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承包人)簽訂《遼寧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約定裝飾施工地址為案涉房屋地址,裝修總價款為44900元。2019年1月6日,楊某1向該公司支付裝修首付款25200元。此外,2019年1月-2月,楊某1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其他裝飾費用15538.91元。2019整年,王某與楊某1在案涉房屋內居住。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二)雙方辦理結(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唧w到本案,王某與楊某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王某已經向鄭某支付5萬元彩禮,庭審中,楊某1也認可已經收到,但辯稱已經用于生活開支,對此,考慮雙方已經共同生活3年,必然發(fā)生生活消耗,酌定楊某1返還彩禮3萬元。
關于王某主張返還墊付的房屋首付款問題,雖房屋登記在楊某1父母名下,但購買該房屋的目的是締結婚約,應當視為彩禮?,F(xiàn)王某主張支付首付10萬元,其中5萬元是微信轉賬,結合微信轉賬時間(2017年12月10日)及簽訂貸款合同時間(2017年12月13日)能夠證明,該筆款項是王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楊某1應予返還。關于其主張的現(xiàn)金支付部分,因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關于房屋貸款費用問題,通過王某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記載的日期及數額,均與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和還款數額基本相符,能夠認定王某已經償還了房屋貸款49698元。
關于房屋裝修費用問題,裝修合同是由王某簽訂,且相應款項是由王某微信支付,其提交的裝修合同及轉賬記錄能夠互相印證,能夠認定王某已經支付裝修款40738.91元(25200+15538.91),但王某主張的5934元、4000元的部分,因未提交轉款記錄,無法證明是由其支付的,不予支持。因楊某1與王某在案涉房屋生活1年,應當扣除部分裝修裝飾折舊費用,酌定扣除后為36665元(40738.91×90%)。關于楊某1、鄭某、楊某2抗辯裝修費用是其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采納。
關于房屋辦理手續(xù)的費用,是房屋購買產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即楊某1、鄭某、楊某2承擔。
關于物業(yè)費問題,因該費用產生于王某與楊某1共同居住期間,為雙方共同生活費用,應由二人承擔,不予支持。
關于上述費用的返還主體問題,其中彩禮部分,因并未交付給楊某2、鄭某,故其二人不承擔返還義務,應由楊某1返還。另外涉及房屋的各項費用,因房屋登記在楊某2、鄭某名下,故應當由楊某1、楊某2、鄭某共同承擔返還義務。
本院認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王某為了與楊某1締結婚姻,向楊某1支付5萬元彩禮款,楊某1承認收到該款項,后二人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現(xiàn)王某主張楊某1返還彩禮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一審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存在生活花銷,酌情認定楊某1返還彩禮3萬元,一審該項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上訴人楊某1提出鄭某轉給王某29280元系房屋貸款及裝修款應予扣除的問題。一審王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與還貸日期及數額基本符合,能夠證明王某償還了房屋貸款。二審雙方提供證據,證明楊某1與王某共同生活期間,楊某1、王某及楊某1母親鄭某之間發(fā)生一定的錢款往來,不足以證明鄭某微信給付王某的款項系用于償還房屋貸款及裝修,故對上訴人楊某1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楊某1提出房屋裝修款不是王某支付,楊某1向案外人借款支付裝修款的上訴主張。楊某1提供的案外人王靜雅信用卡賬單與購買家具、家裝用品銷售憑證不能相對應,且一審認定由王某支付的裝修款系王某與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給付裝修公司的款項及直接由王某微信支付的款項,與楊某1主張的借款不是同一筆款項,故對楊某1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楊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02.51元,由楊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碩
審判員洪淳
審判員趙楠楠
書記員侯書穎
2021-08-17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