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保險糾紛(2021)遼07民終184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黑山縣黑山鎮(zhèn)七街解放南街西路40-1號縣醫(yī)院東門北側(cè)營業(yè)樓南十七、十八戶(一、二層)。
負責人:孫海洋,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洪博,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1,男,2017年11月9日出生,漢族,兒童,現(xiàn)住遼寧省黑山縣。
法定代理人:張倩(王某1母親),1983年3月1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遼寧省黑山縣四家子鎮(zhèn)原種場小區(qū)43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恩杰,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遼寧省黑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彩興,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遼寧省黑山縣。
被上訴人王恩杰、蘇彩興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倩,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遼寧省黑山縣四家子鎮(zhèn)原種場小區(qū)43號。
原審被告:賈東,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黑山縣。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賈東所有的遼A×××××號(大架子號LVBV3JBB8LY034259)貨車于2020年5月11日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投保了車主無憂險,保險合同約定員工身故賠償限額50000元。王某2是被告賈東雇傭的司機。2020年7月20日23時32分許,王某2駕駛被告賈東所有的遼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途經(jīng)G25長深高速公路往江蘇方向2279公里700米附近時與尚大亞駕駛的蘇C×××××號重型貨車相撞,致王某2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賈東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關于原告的主體資格,因該保險合同受益人是員工,員工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涉案《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主無憂-IBCS隨車(遼寧一座)保單》特別約定中關于超載駕駛發(fā)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對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負有提示義務。保險人未盡到提示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效力。本案中,《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主無憂-IBCS隨車(遼寧一座)保單》特別約定中關于超載駕駛發(fā)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格式條款字體僅使用加黑加粗,而《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主無憂-IBCS隨車(遼寧一座)保單》和《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責任保險A款條款》中加黑加粗字體多達近一半。特別約定、免責條款字體在形狀等方面均未與其他條文作出區(qū)別,也未使用下劃線等其他符號、明顯標志作出提示,該格式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被告亦沒有證據(jù)表明投保人已就本案涉及的特別約定免責條款簽字確認,綜上,保險人未盡到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王某1、王恩杰、蘇彩興保險賠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是否應給付被上訴人王某1、王恩杰、蘇彩興保險賠償款5萬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對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負有提示義務。保險人未盡到提示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效力。本案中,《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主無憂-IBCS隨車(遼寧一座)保單》上訴人在投保單小微特別約定中對被保險人在車輛超載駕駛期間發(fā)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車主賈東在投保人聲明欄下面簽字確認,證明投保人已就本案涉及的特別約定免責條款簽字確認。證明保險人已盡到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故上訴人應按照合同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zhì)量,嚴禁超載?!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zhì)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車輛超載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且保險人已經(jīng)對免責事項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遼0726民初14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王某1、王恩杰、蘇彩興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25元,王某1已預交,由王某1、王恩杰、蘇彩興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已預交,由王某1、王恩杰、蘇彩興負擔1050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由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負擔0元,應予退還10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衛(wèi)東
審判員王翔
審判員趙洪全
法官助理沈艷偉
書記員暴思洋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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