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故意傷害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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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故意傷害罪(2021)遼0106刑初607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沈陽市和平區(qū),現住沈陽市和平區(qū)。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執(zhí)行逮捕,同年7月7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其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張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到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司法局社區(qū)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楊曉滿
書記員孫鴻雁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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