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糾紛(2021)豫1725民初2252號
原告:吳某,男,漢族,1994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確山縣。
委托代理人李志剛,河南精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陳某,女,漢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確山縣,系被告胡某2的母親。
被告:胡某1,男,漢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確山縣,系被告胡某2的父親。
被告:胡某2,女,漢族,2001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確山縣。
經審理查明,被告胡某1、陳某系被告胡某2父母。原告吳某與被告胡某2于2017年左右,在被告胡某2在校學習期間自由戀愛,雙方于2019年2月10日訂立婚約,原告吳某于當天給付被告胡某2定親禮錢66000元。現原告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2返還其給付的彩禮。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時應當予以支持。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退還彩禮66000元,被告方收取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現雙方訂立婚約后交往多年,考慮到當地的風俗習慣,此該彩禮可不予全部返還,本院酌定被告胡某2返還原告吳某給付的彩禮30000元?;诿耖g風俗習慣收受對方彩禮的女方與其父母的財產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三被告應當共同承擔返還彩禮的義務。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判決被告胡某2、胡某1、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吳某彩禮現金人民幣30000元;
二、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25元,由原告吳某負擔395元,由被告胡某2、胡某1、陳某負擔330元。財產保全費680元,由原告吳某負擔370元,由被告胡某2、胡某1、陳某負擔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郭全成
書記員蘇占明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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