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粵01民終1628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1,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2,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3,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4,女,1958年11月7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5,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陳某1等人要求共同繼承案涉金銀首飾的訴請應否支持。遺產(chǎn)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被繼承人陳鑒泉于2011年6月16日死亡,鄺雪梅于2018年6月18日死亡;陳某5于2009年12月19日在陳鑒泉、鄺雪梅處提取金銀首飾256.25克并出具了手寫字據(jù),字據(jù)載明的相關內(nèi)容是:“陳某5前來提取首飾。全部提取完畢”等字樣,陳某5主張上述金銀首飾是父母生前對其的贈與并提交了《公開信》予以證實,雙方在一審時對《公開信》最后落款處陳鑒泉、鄺雪梅的簽名不持異議,雖然陳鑒泉、鄺雪梅未在每一頁簽名,但《公開信》的相關內(nèi)容是大致完整的,《公開信》中有“陳某5分得6兩黃金”等財產(chǎn)分配內(nèi)容。陳某1等人以陳某5出具的手寫字據(jù)為依據(jù)要求繼承陳某5在陳鑒泉、鄺雪梅生前提取的案涉金銀首飾,但從手寫字據(jù)載明的內(nèi)容分析,只是載明了陳某5提取金銀首飾、全部提取完畢字樣,不能證明陳某5提取的金銀首飾系陳某5代父母進行保管。被繼承人陳鑒泉、鄺雪梅生前允許陳某5提取其二人金銀首飾,不能排除系其二人對子女的贈與;且陳鑒泉、鄺雪梅在陳某5提取金銀首飾后也未向陳某5主張返還,結(jié)合其二人署名的公開信的內(nèi)容,原審認為案涉金銀首飾系陳鑒泉、鄺雪梅的生前處分財產(chǎn)并無不當。綜上,本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對上訴人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上訴人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彭國強
書記員黃堅鑫
何嘉怡
2021-08-05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