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馬某離婚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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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1民終958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鄒某,男,漢族,住址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旭、王帥,遼寧大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回族,住址沈陽市沈河區(qū)。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鄒某的離婚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鄒某負擔。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據(jù)雙方系自由戀愛結婚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婚生子鄒某2于××××年××月××日出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等事實,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判決駁回上訴人鄒某離婚請求并無不當。上訴人提出雙方于2012年3月開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再無修復可能的上訴主張缺乏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洋
審判員劉晶
審判員吳永梅
書記員李慧敏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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