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魯1002民初4356號
原告:張某某,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威海市文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啟鵬,山東寒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
本案張某某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李某某未予質證,本院依法審查核實了上述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2日、14日,李某某先后向張某某借款1萬元、3000元,張某某均通過支付寶轉賬支付。后張某某多次催告還款,但李某某至今未付。
上述事實有支付寶聊天及轉賬記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存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張某某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與李某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為合法有效,李某某負有按時償還借款之義務。然案涉借貸發(fā)生至今已近二年,張某某多次催告,李某某至今未作償還,張某某有權要求其承擔繼續(xù)履行之責。因李某某久不還款,張某某主張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張某某之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張某某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返還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元,由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王波
書記員鮑夢鴿
2021-08-03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