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桂0332民初774號
簡易程序
立案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開庭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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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金余額99967.89元及截止到2021年5月27日的貸款利息28035.26元,本息暫計128003.15元,此后貸款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貸款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因家庭生產(chǎn)投資缺少資金,于2018年5月11日向原告申請借款100000元,經(jīng)原告審批同意,由其所屬的龍虎支行于2018年5月12日與被告簽訂了《農(nóng)戶小額信用最高限額借款合同》(合同編號:330602182932581),期限至2019年5月11日止,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00000元,執(zhí)行年利率7.395%。借款到期后,被告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未能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于2019年5月7日向原告申請展期至2020年5月1日,展期執(zhí)行年利率7.125%,還款方式為按季結(jié)息,到期還本,結(jié)息日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應當按約定還本付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有權(quán)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息;貸款逾期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利率計收罰息;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所屬的龍虎支行依約將100000元劃入被告余某某銀行賬戶。
被告系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被告余某某與趙某某系母子關系,貸款發(fā)放前被告趙某某一同前往原告所屬的龍虎支行辦理貸款并在借款申請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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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明確借款是用于家庭的生產(chǎn)投資,故二被告對該筆借款均有還款義務。
貸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截止到2021年5月27日止,被告只歸還了本金32.11元及利息17.03元,仍欠原告貸款本金99967.89元及貸款利息、罰息、復利28035.26元未還。被告在貸款到期之后拒不還款,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及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查清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余某某、趙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jù)。
查明事實
被告余某某、趙某某系母子。兩被告因生產(chǎn)投資需要資金,于2018年5月11日向原告所屬龍虎支行申請借款100000元。原告經(jīng)審核后同意出借給兩被告100000元并于同年5月12日與被告余某某簽訂了一份《農(nóng)戶小額信用最高限額借款合同》,約定授信期限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授信額度為100000元,被告在授信額度有效期內(nèi)根據(jù)自身需要分次向原告申請使用借款,借款利率按借款發(fā)放日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35%上浮70%,執(zhí)行年利率7.395%;還款方式為按季結(jié)息,到期一次性還本,結(jié)息日為每季末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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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的,對應付未付利息,原告有權(quán)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收取復息。借款逾期的,原告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的利率計收罰息。合同同時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100000元轉(zhuǎn)賬支付到被告余某某銀行賬戶。2019年5月7日借款即將到期,被告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無法按時還款,遂向原告申請展期,原告所屬龍虎支行經(jīng)審核后于當日與被告余某某簽訂了《延期還款協(xié)議書》,同意被告延期到2020年5月1日還款,延期后的貸款利率按年利率4.75%上浮50%執(zhí)行。借款展期到期后,被告只歸還了原告借款本金32.11元及利息17.03元,對其余借款本金及應付利息未償還原告。原告催討無果,遂訴至本院,形成本案訴訟。
本院意見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被告余某某、趙某某因生產(chǎn)投資需要資金而向原告申請借款,并由
原告所屬龍虎支行與被告余某某簽訂了涉案《農(nóng)
戶小額信用最高限額借款合同》,合同系雙方
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
有法律約束力,應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均應
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依約履行了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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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fā)放借款義務。借款到期后,兩被告因無力足
額還款而向原告申請展期,原告所屬龍虎支行經(jīng)
審核后與被告余某某簽訂了涉案《延期還款協(xié)
議書》。借款展期到期后,被告余某某未向原
告足額償還本金亦未足額支付利息,其行為違反
了合同約定,應承擔償還借款本金余額及按合同
約定支付所產(chǎn)生的相應利息之責。根據(jù)中國人民
銀行關于逾期貸款的罰息、復利利率計算標準的
相關規(guī)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
罰息、復利的收取條件和計算依據(jù),原告主張貸
款逾期的罰息、復利,符合雙方的約定及有關規(guī)
定,被告余某某應履行給付義務。兩被告系母子
關系,被告趙某某簽字同意借款且借款系用于其
家庭共同生產(chǎn)投資,故被告趙某某應對涉案借款
本息承擔償還義務。綜上,原告要求被告余某某、
趙某某償還借款本金余額并支付相應的利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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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及復利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jù)且符合法律規(guī)
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主文
被告余某某、趙某某應償還原告廣西恭城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額99967.89元及截止到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罰息、復利28035.26元,此后利息以實際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涉案合同約定計算至借款償還之日止。
本案判決確定之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quán)利人可于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nèi)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判決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訴訟費
案件受理費286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qū)徖?,依法減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余某某、趙某某負擔。
上訴權(quán)利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860元[戶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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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01040001416,開戶行:農(nóng)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周年斌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曾晨曦
書記員黃富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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