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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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京0115民初9947號

原告:李某,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住廣州市天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伯濤,北京一格(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住北京市西城區(qū)。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李某和張某經人介紹相識。李某和張某于2005年6月1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李某與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經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至今李某和張某仍未能和好。李某主張雙方已經分居六七年;張某在訴前調解階段認可雙方已經分居六七年,但在庭審中主張雙方未分居,其認為訴前調解階段筆錄記錯了。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主張北京市大興區(qū)魏善莊鎮(zhèn)王各莊村(東至李顯峰、西至李顯忠、南至李顯彪、北至李金山)院內北房7間(按柁分)、西廂房4間、外院南房2間均系夫妻共同財產。李某主張北京市大興區(qū)魏善莊鎮(zhèn)王各莊村(東至李顯峰、西至李顯忠、南至李顯彪、北至李金山)院內北房7間(按柁分)系其婚前個人財產、西廂房4間系李某與其女兒李平出資建造、外院南房2間系棚子2間。雙方均認可北京市大興區(qū)魏善莊鎮(zhèn)王各莊村(東至李顯峰、西至李顯忠、南至李顯彪、北至李金山)院系從李連珍處購買,雙方均為城鎮(zhèn)居民。案外人李平稱北京市大興區(qū)魏善莊鎮(zhèn)王各莊村(東至李顯峰、西至李顯忠、南至李顯彪、北至李金山)院內西廂房4間系其與父親李某出資所建,并主張西廂房4間房屋的財產份額,不同意張某將西廂房4間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張某主張??谑胁┫锫?6-1號博南小區(qū)E棟1003室系夫妻共同財產,案外人李平稱??谑胁┫锫?6-1號博南小區(qū)E棟1003室系其個人財產,不同意張某將??谑胁┫锫?6-1號博南小區(qū)E棟1003室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橐鲆愿星闉榛A,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李某與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經常因瑣事發(fā)生矛盾,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對李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張某稱訴前調解階段認可雙方已經分居六七年系錯誤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關于張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北京市大興區(qū)魏善莊鎮(zhèn)王各莊村(東至李顯峰、西至李顯忠、南至李顯彪、北至李金山)院內北房7間(按柁分)、西廂房4間、外院南房2間登記在案外人名下,??谑胁┫锫?6-1號博南小區(qū)E棟1003室房屋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應另行解決為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李某與張某離婚;
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5元,由李某負擔37.5元(已交納),張某負擔37.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申家杰
書記員劉子冉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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