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2021)新02民終32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董某,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漢族,新疆油田公司檔案中心職工,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舒祺,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系上訴人董某所在社區(qū)推薦的公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友誼大廈2號樓202室。
主要負責人:拜金良,該所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娟,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先覺律師事務所與董某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先覺律師事務所接受董某委托,指派拜金良律師為董某與鄔寶江離婚糾紛一審的代理人,一審的律師代理費10,000元。2016年12月,雙方再次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先覺律師事務所接受董某委托,指派拜金良律師為董某與鄔寶江離婚糾紛上訴的代理人,上訴的律師代理費41,300元。2017年4月,雙方簽訂《代理費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先覺律師事務所委托董某代理與鄔寶江離婚訴訟案件,先覺律師事務所指派拜金良律師代理董某,就代理費達成以下風險代理協(xié)議:“一、每一審董某支付人民幣壹萬元代理費,其余不管訴訟或上訴標的數(shù)額不在計算代理費。二、按照本案最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董某獲得分配的財產數(shù)額,按照5%向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支付風險代理費。三、風險代理費于董某收到分割財產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向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支付。四、其他沒有異議,按照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履行?!?017年5月17日,先覺律師事務所與董某簽訂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約定先覺律師事務所接受董某委托,指派李志娟律師為董某與鄔寶江離婚糾紛一案一審的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代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審終止/調解終止。合同還約定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規(guī)定,董某需向先覺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元,該費用為基礎收費。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同日,雙方又簽訂了《代理費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董某委托先覺律師事務所代理與鄔寶江離婚訴訟案件,先覺律師事務所指派李志娟律師作為董某代理人,就代理費達成以下風險代理協(xié)議:“一、原告同意董某訴鄔寶江發(fā)回重審的離婚糾紛代理人由拜金良律師變更為李志娟律師。二、按每一審董某支付人民幣壹萬元代理費,其余不管訴訟或者上訴的數(shù)額不在計算代理費。三、按照本案最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董某獲得分配的財產數(shù)額,按照5%向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支付風險代理費。四、風險代理費于董某收到分割財產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向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支付。五、其他沒有異議,按照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履行?!倍撤謩e于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5日各向先覺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元。另查,另案董某與鄔寶江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119號民事判決書,向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新02民終83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fā)回重審。2018年3月21日,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0203民初1145號判決書,該案的訴訟標的額為2,205,000元。董某對判決書不服,上訴至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標的額為1,172,634.26元。2018年10月11日,該案以調解結案,并由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制作(2018)新02民終258號民事調解書。2018年12月25日,董某到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金額為4,400,000元。2019年12月26日,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0203執(zhí)874號執(zhí)行案件結案通知書,載明鄔寶江已向董某償還完畢債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該案按執(zhí)行完畢方式結案。另查,新計價費[2002]1047號《新疆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規(guī)定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爭議標的,爭議標的1萬元以下的手續(xù)費500-800元,1萬元-10萬元,手續(xù)費5%,10萬元-50萬元手續(xù)費4%,50萬元-100萬元手續(xù)費3%。《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市場化法律服務價目表》規(guī)定爭議標的收費標準:1萬以下1000-3000元,1-10萬元部分6%-8%,10-100萬元部分5%-7%,100-500萬元部分4%-6%。該價目表自2018年4月1日起執(zhí)行。另查,2021年3月26日,克拉瑪依市司法局因雙方前端的離婚訴訟代理協(xié)議均為風險代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律師服務所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了克司罰決字[2021]第1號《克拉瑪依市司法局性質處罰決定書》,給予先覺律師事務所警告,并罰款10,000元,給予拜金良警告,并罰款5000元。同日,因李志娟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違規(guī)風險代理并私自收取費用給予其警告并罰款3000元。一審法院認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吨腥A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眹野l(fā)展改革委、司法部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婚姻案件,律師服務所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先覺律師事務所作為具備專業(yè)法律知識的服務機構,對婚姻案件采用風險代理收費的辦法,違背了具有強制效力的政府指導價。本案雖不適用風險代理收費,但先覺律師事務所可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新疆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及《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市場化法律服務價目表》規(guī)定的收費方式收取律師費。雙方在委托合同中未提到明確的案件爭議金額,但根據發(fā)回重審一審的爭議標的額2,205,000元、二審爭議標的額1,172,634.26元、執(zhí)行標的額4,400,000元,分段分別計算。經計算,先覺律師事務所訴求律師服務費257,500元未超過上述標準,故先覺律師事務所要求李志娟支付律師服務費257,5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綜上,一審法院遂判決:董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先覺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服務費257,500元。
二審庭審中,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先覺律師事務所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董某向李志娟發(fā)送的短信聊天記錄,擬證實先覺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李志娟律師參與了董某與鄔寶江離婚案件的執(zhí)行。2.李志娟與董某微信聊天記錄,擬證實2020年6月至9月期間,李志娟以先覺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一直向董某催要案涉代理費。董某經質證,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不持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不認可。本院經審核認為,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定。短信聊天記錄結合一審中先覺律師事務所提交的董某與鄔寶江離婚案件執(zhí)行程序中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可以證實先覺律師事務所參與執(zhí)行過程,本院予以采信。對微信聊天記錄,僅能證實先覺律師事務所向董某索要本案代理費,董某并未表態(tài),不能證實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雙方于2017年5月17日簽訂的《代理費協(xié)議書》的效力;2.先覺律師事務所是否履行了委托義務;3.董某是否應當向先覺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服務費,若應支付,支付的數(shù)額是多少。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即“《代理費協(xié)議書》的效力”問題。首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該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案件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上述收費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規(guī)范律師服務的行業(yè)規(guī)章,對律師的服務收費行為做出的統(tǒng)一規(guī)范性規(guī)定,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未能明確,卻又對行業(yè)穩(wěn)定發(fā)展至關重要的收費問題,該收費管理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設立初衷并不相違背。先覺律師事務所作為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yè)機構,應當清楚上述規(guī)定中關于律師收取服務費的相關規(guī)定,但其在代理董某離婚訴訟過程中,仍與董某簽訂具有風險代理收費條款的合同,其約定風險代理收費部分的條款違背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睦才能有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離婚訴訟案件除涉及個人利益外,更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社會風尚,即公序良俗。離婚案件實行風險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驅動因素,不利于維護家庭和睦、社會和諧。因此,離婚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先覺律師事務所與董某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中關于風險代理收費條款的約定,不僅違背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亦有悖于公序良俗,不利于社會和諧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法定情形的規(guī)定,故本案《代理費協(xié)議書》中風險代理收費的條款應認定無效,先覺律師事務所不能以上述條款向董某主張律師服務費。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即“先覺律師事務所是否履行了委托義務”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根據雙方于2017年5月17日簽訂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董某委托李志娟律師為其與鄔寶江離婚糾紛一案一審的代理人,李志娟律師應當按照董某的指示參與該案立案、審理等過程。根據本院查明事實,李志娟律師參與該案三次庭審,董某亦認可由李志娟律師書寫訴狀。后該案二審階段,李志娟律師亦完成上訴、開庭審理、調解及訴訟費退還等工作,可以證實先覺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李志娟律師完成了委托事務。董某上訴稱李志娟律師未就鄔寶江的財產申請保全問題,本院認為,是否申請財產保全系案件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應當由作為委托人的當事人向受托人作出具體的委托事務指示,現(xiàn)董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其指示李志娟律師申請保全,且該案判決最終亦全額得到執(zhí)行,故對董某的該項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即“董某是否應當向先覺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服務費,若應支付,支付的數(shù)額是多少”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guī)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承前析理,先覺律師事務所按照《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完成了委托事務,董某應當支付相應的代理費。
關于律師服務費的數(shù)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因雙方簽訂的《代理費協(xié)議書》中風險代理收費的條款系無效條款,雙方就律師服務費數(shù)額亦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經本院查明,雙方就一審、二審及執(zhí)行形成委托關系的時間為2017年5月17日,故應當依照新計價費[2002]1047號《新疆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規(guī)定的收費方式收取律師費。《新疆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規(guī)定,1,000,000元-5,000,000元(含5,000,000元)收費數(shù)額為(爭議標的×收費標準2%)+速算增加數(shù)16,300元。董某與鄔寶江離婚糾紛案件一審爭議標的為2,205,000元,故應收取律師服務費為60,400元[(2,205,000元×2%)+16,300元]。新計價費[2002]1047號《新疆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規(guī)定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可以按一審標準的50%收取,先覺律師事務所在離婚案件中為董某提供風險代理服務,先覺律師事務所自身具有過錯,結合二審爭議標的1,172,634.26元,本院認為先覺律師事務所應收取二審律師服務費為19,876.34元{[(1,172,634.26元×2%)+16,300元]÷2}。新計價費[2002]1047號《新疆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規(guī)定,律師代理執(zhí)行法律事務按照上述案件的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協(xié)商,執(zhí)行案件標的額為4,400,000元,故本院認定執(zhí)行期間的律師服務費為104,300元[(4,400,000元×2%)+16,300元]。上述律師服務費合計184,576.34元(60,400元+19,876.34元+104,300元)??鄢骋阎Ц兜穆蓭煼召M20,000元,本院認定董某仍應支付先覺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費164,576.34元(184,576.34元-20,000元),對先覺律師事務所主張律師服務費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董某的上訴請求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委托關系的成立作出了新的陳述,導致一審法院對委托關系成立時間認定錯誤,從而計算律師服務費的依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2021)新0203民初356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董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上訴人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費164,576.34元;
三、駁回上訴人董某的其他上訴請求;
四、駁回被上訴人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581.25元,由上訴人董某負擔1,649.76元,被上訴人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負擔931.4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162.50元,由上訴人董某負擔3,299.52元,被上訴人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負擔1,862.9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不得有轉移、隱匿、毀損財產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本案執(zhí)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采取執(zhí)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長謝立賓
審判員吳婷
審判員魏艷美
法官助理熊雪嬌
書記員吳智超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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