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902民初2075號
原告:王某,女,1984年11月7日生,漢族,住阜新市海州區(qū)。
被告:周某1,男,漢族,1983年3月13日生,現(xiàn)住阜新市海州區(qū)。
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認定如下:
被告陳述,婚后有共同財產(chǎn)20萬元,應予分割。本院經(jīng)審核認為,被告對自己主張的案件事實只有其本人所作的陳述而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其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告承認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亦同意離婚,本院應予準許,綜上所述,原告主張離婚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間,婚生子一直隨原告共同生活,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考慮,婚生子換一環(huán)境生活并不利于其健康成長,因此婚生子仍隨原告共同生活為宜,但被告應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撫養(yǎng)費。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婚生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給付撫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1離婚。
二、婚生子周某2與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周某1自2021年7月起每月給付周某2撫養(yǎng)費1000元。
三、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被告周某1各承擔75元。
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洪斌
書記員宋杭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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