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4239號
原告:童某,女,漢族,1980年6月28日生,住商水縣。
被告:張某1,男,漢族,1983年2月10日生,住商水縣。
經(jīng)庭審調查及原、被告的陳述,依據(jù)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2年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于2003年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樯L女張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張某3。2019年11月4日原告起訴被告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原、被告感情一般。
本院認為:原、被告感情一般,但不至于導致原、被告感情徹底破裂。兩個子女尚小,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對于原告的離婚訴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童某與被告張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童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玉衡
書記員朱紅梅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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