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包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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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2021)內2222民初1759號

原告:陳某,通遼市人,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
被告:包某,人,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7日,被告包某從原告陳某賒購土豆,價款為人民幣(下同)6950.00元,向原告陳某出具了1枚6950.00元的欠據(jù),約定:還款日期為2019年12月30日。后經原告陳某向被告包某催要欠款無果,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包某欠原告陳某土豆價款的事實,由其出具的欠據(jù)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案涉欠據(jù)未記載利息約定,故原告的利息訴求不予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5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4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包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原告陳某土豆款6950.00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寶山
審判員哈達礎魯
人民陪審員金桂蘭
書記員烏云塔娜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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