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星、楊某等與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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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2021)湘0102民初11778號

原告:傅某星,女,1955年6月10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現(xiàn)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qū)。
原告:楊某,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裴某,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漢族,系楊某親屬,戶籍地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
被告: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芙蓉區(qū)五一大道838號新成大廈。
法定代表人:毛致平,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當二,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漢族,系該公司法務,戶籍地長沙市岳麓區(qū)。
被告:湖南大成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芙蓉區(qū)五一大道838號新成大廈。
法定代表人:毛致平,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當二,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漢族,系該公司法務,戶籍地長沙市岳麓區(qū)。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傅某星、楊某的證據(jù)1、2、3、4、5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能證明本案爭議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上述已采信的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位于長沙市芙蓉區(qū)××道××號××大廈××層××號房屋系傅某星、楊某共同購買,其中傅某星占40%的份額,楊某占60%的份額。2015年9月1日,傅某星、楊某與大成酒店管理公司、大成國際大酒店簽訂一份《湖南大成國際大酒店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傅某星、楊某將其購買的案涉房屋出租給大成酒店管理公司,租賃期限最短不少于3年,最長不超過5年;租賃期內(nèi)大成酒店管理公司按12.5%的年回報率支付傅某星、楊某租金,月租金標準為5394元,其中傅某星的月租金為2158元,楊某的月租金為3236元;大成國際大酒店以其不銷售的負1樓、負2樓共約7085.05平方米的物業(yè)作為擔保物,為大成酒店管理公司向傅某星、楊某支付租金及轉(zhuǎn)讓款提供擔保;本合同租賃期限內(nèi),如逾期3個月大成酒店管理公司未向傅某星、楊某支付租金,除應付傅某星、楊某的租金外,大成酒店管理公司應另向傅某星、楊某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按欠付租金3%的標準計算,但傅某星、楊某違約或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合同還約定了其他的事項。
此后,傅某星、楊某按約將案涉房屋出租給大成酒店管理公司,大成酒店管理公司也一直按約支付租金。但從2016年9月1日起,大成酒店管理公司開始少付或欠付租金,且大成國際大酒店已于2019年6月2日被迫停業(yè),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故租金的截止日期為2019年6月2日。經(jīng)核對,截至2019年6月2日,大成酒店管理公司欠付傅某星、楊某租金共計142844元,其中欠付傅某星租金57659元,欠付楊某租金85185元。因大成酒店管理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租金,傅某星、楊某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傅某星、楊某與大成酒店管理公司、大成國際大酒店簽訂的《湖南大成國際大酒店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傅某星、楊某已按約履行交付房屋義務。大成酒店管理公司作為該房屋的承租人,拖欠傅某星、楊某租金,已經(jīng)構(gòu)成單方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經(jīng)核對,大成酒店管理公司實際拖欠傅某星、楊某租金共計142844元,其中欠付傅某星租金57659元,欠付楊某租金85185元,傅某星、楊某亦當庭予以認可。故對傅某星、楊某要求大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租金14375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在142844元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對于違約金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欠付租金為基數(shù),按照雙方均認可的3%的比例計算,即大成酒店管理公司應向傅某星、楊某支付違約金4285.32元,其中應向傅某星支付違約金1729.77元,應向楊某支付違約金2555.55元。因上述租賃合同約定大成國際大酒店在合同租賃期限內(nèi)對大成酒店管理公司承租該房屋并按時支付租金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故大成國際大酒店應對上述拖欠的租金和違約金的償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六百八十八條、第六百九十一條、第七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向傅某星、楊某支付欠付的租金共計142844元,其中應向傅某星支付租金57659元,應向楊某支付租金85185元;
二、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向傅某星、楊某支付違約金共計4285.32元,其中應向傅某星支付違約金1729.77元,應向楊某支付違約金2555.55元;
三、湖南大成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金額的償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傅某星、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275.2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637.6元,由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大成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方源
法官助理鄧某
書記員童某某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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