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1與吳某2、趙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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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8187號

原告:吳某1,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陸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某、古某某,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2,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
被告:趙某某,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州市白云區(qū)。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各方因某某工程項目結算糾紛,在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于2020年9月22日簽署了一份《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均簽字確認,協(xié)議約定:兩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人民幣300000元整,以終結三方之間引起的房屋返還糾紛;原被告各方均明白違反本協(xié)議所涉及的后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協(xié)議內容,其中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因其違約產生的包括差旅費、住宿、律師支出等在內的全部費用;協(xié)議履行的方式:被告吳某2于2020年9月22日一次性銀行卡轉賬支付原告人民幣50000元整、被告趙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一次性銀行卡轉賬支付原告人民幣250000元整。協(xié)議簽署后,兩被告委托劉某于2020年9月23日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原告在庭審時明確被告趙某某于2021年2月9日通過趙某1向原告支付了250000元,并備注“趙某某還欠款”。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細、平安銀行轉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合法有效的債務應當及時清償,根據(jù)《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可以確認原告與兩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兩被告欠原告300000元。協(xié)議約定被告吳某2于2020年9月22日一支付原告50000元、被告趙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支付原告250000元。協(xié)議簽署后,原告確認兩被告委托劉某于2020年9月23日向原告償還欠款50000元、被告趙某某于2021年2月9日通過趙某1向原告償還欠款250000元。綜上,兩被告已經償還全部欠款,故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原被告約定了還款期限,但被告趙某某未在約定期限內還款,已經構成違約,但原告主張的利息標準無事實依據(jù),本院按以下標準計算:以250000元為基數(shù),自還款期限屆滿次日即2020年10月1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計算至即2021年2月8日。經核算,該逾期付款利息為3190.75元(250000元×3.85%÷365天×121天)。
被告吳某2、趙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本案訴訟,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吳某1逾期付款利息3190.75元;
二、駁回原告吳某1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73.1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趙某某承擔,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將其承擔的受理費逕付原告吳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鎮(zhèn)碑
書記員李開影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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