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等繼承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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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魯02民終823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1,男,1988年11月14日生,漢族,住山東省膠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2,男,1971年5月6日生,漢族,住山東省膠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道全,膠州立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3,男,1952年6月8日生,漢族,住山東省膠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4,男,1965年3月17日生,漢族,住山東省膠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5,女,1968年8月18日生,漢族,住山東省膠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鞠某,女,1986年4月6日生,漢族,住山東省膠州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鳳水系膠州市膠北街道辦事處西庸村村民,與配偶王劉氏共生育子女6人:大兒子王某3,二兒子王文龍(與配偶金美麗生育兒子王某1、女兒孫媛媛,金美麗與王文龍離婚后帶著孫媛媛改嫁,2014年左右在其父母死亡后去世),三兒子王某4,四兒子王某2,大女兒王文奎,先于父母去世,生前與配偶育有一女鞠某。王鳳水生前在西庸村建有平房四間,土地登記審批表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為王鳳水,宅基地面積225.3平方米,建筑占地68.5平方米,地號xxxx,四至:北至墻壁外跟胡同,南至圍墻外跟鄰胡同,東至圍墻中,鄰王玉文住宅,西至圍墻中鄰王鳳學住宅。關于涉案房屋的原始取得情況,雙方在庭審中一致認可:王鳳水原有四間老房子,所有人都在四間老房居住。后王某3結婚村里批的宅基地,就在宅基地上加蓋了本案所涉的四間房屋,涉案房屋建于上世紀70年代,由于嫌原來的四間老房子地勢矮,王鳳水就與王某3交換了房子,除王某3之外,其他人都搬到涉案房屋居住,后王文龍與王某4一起結的婚,村里批了塊宅基地蓋了六間房子,王文龍與王某4每人三間,后兩個女兒出嫁,涉案房屋只剩王某2與父母一起居住。1996年左右王文龍患××,監(jiān)護人為父親王鳳水,王某1自六歲開始就與爺爺奶奶一起生活直至王鳳水夫婦去世。王某2自2000離家之后常年不回家直至2016年。王劉氏最后是王某3照顧了半年,王某4照顧了半年,王某5也買點肉、包個餃子什么的,其他時間均是與王某1共同生活。庭審中,王某2明確其是按照法定繼承主張權利。根據王某2提交的王某3、王某4、鞠某、王某5的聲明,經法院核實,王某3對涉案四間房屋放棄繼承權;王某4認為其兄弟四人均已分家,各自有房,父母的涉案四間房屋應當屬于王某2,若按繼承處理,其所應繼承的份額歸王某2所有;鞠某表示放棄繼承權;王某5認為涉案四間房屋應屬于王某2所有,但若按繼承處理,其所應繼承的份額歸王某2所有。庭審后,孫媛媛出具聲明將其應繼承份額贈與王某1。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2明確其是按照法定繼承主張權利,故本案應為法定繼承糾紛。本案各方對王鳳水名下位于膠州市間屬于王鳳水與配偶王劉氏生前的合法財產均無異議,王鳳水與王劉氏死亡后,該財產應作為二人的遺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钡谑龡l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王鳳水與王劉氏第一順序繼承人應有王某3、王文龍、王某4、王某2、王文奎,因王文奎先于父母去世,故應由鞠某代位繼承王文奎應繼承的份額,因王文龍在遺產分割前去世,故其應繼承的份額應由王某1、孫媛媛轉繼承。因王某3和鞠某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王某4、王某5明確表示其應繼承份額轉給王某2,孫媛媛明確表示其應繼承份額贈與王某1,同時考慮王某1自幼與王鳳水與王劉氏共同生活直至兩被繼承人死亡,而王某2對被繼承人未盡贍養(yǎng)義務,故法院認為涉案房屋以王某2和王某1各繼承1/2為宜。王某3、王某4、鞠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依法可以缺席判決。判決:位于膠州市登記在王鳳水名下的房屋四間,由原告王某2和被告王某1各繼承1/2的份額。

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提交水泥店負責人出具的聲明及案涉廂房的照片各一份,證明上訴人為改善被繼承人居住環(huán)境,對案涉房屋進行了裝修,對被繼承人盡了贍養(yǎng)義務。被上訴人王某2質證稱,水泥店負責人出具的聲明不具有證明效力,上訴人提交的照片與案涉房屋無關。本院認為,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無法證明與本案存在關聯,無法證明上訴人的主張成立。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繼承糾紛。針對上訴人的上訴分析如下:關于本案法律適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币虮景阜墒聦嵃l(fā)生于民法典實施之前,本案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北景钢?,王某1主張除其本人和其父親之外,被繼承人的其他子女都沒有繼承權,王某3有繼承權,但是王某3放棄了。王某2、鞠某、王某5、王某4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沒有繼承權,王某2還涉嫌虐待被繼承人,理應駁回王某2的繼承權。本院認為,首先,王文龍在遺產分割前去世,故其應繼承的份額應由王某1、孫媛媛轉繼承,孫媛媛明確表示其應繼承份額贈與王某1,故王某1只能繼承王文龍的相關份額。其次,從查明的事實看,王某2對被繼承人未盡贍養(yǎng)義務,但是王某1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王某2有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鞠某、王某5、王某4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因此,王某1主張王某2、王某2、鞠某、王某5、王某4無繼承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其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合考慮本案案情,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以王某2和王某1各繼承1/2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王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王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袁金宏
審判員楊海東
審判員牛珍平
法官助理畢文娜
法官助理朱文雪
書記員王倩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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