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內2222民初3063號
原告:陳某,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告:敖某,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于2018年6月18日,被告敖某向原告陳某借款22000.00元,約定利息為2分,并出具一枚借據,約定還款時間為同年10月之前還清。后來,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債權,被告以種種理由推拖拒不清償?shù)狡趥鶆?,原告無奈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明確,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一枚借據在卷為證,本案足以認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按照原、被告雙方的約定,被告應將借款2200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202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償還完畢止為宜。被告敖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屬放棄答辯、舉證質證權利。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敖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陳某借款22000.00元;
二、被告敖某以22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2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償還完畢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0元,由被告敖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霍斯日古楞
書記員項阿拉旦嘎達蘇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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