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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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0522民初1366號

原告:付某1,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某2,女。系原告女兒。
被告:陳某,男。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9年1月30日被告借原告15000元,并書寫借條1份。借條中載明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前歸還此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借款,被告均推拖未付。

本院認為,陳某向付某1借款15000元,事實清楚,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陳某與付某1之間形成了借款合同關(guān)系,依法應予保護,故對付某1要求陳某歸還借款本金1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guān)于利息,雙方并沒有明確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自2021年6月5日至還清借款期間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原告起訴時的中國人民銀行授權(quán)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承擔自2021年6月5日至還清借款期間的逾期利息的請求過高,故被告應當以年利率3.85%為標準承擔2021年6月5日至還清借款期間的逾期利息。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自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向原告付某1歸還借款15000元及自2021年6月5日至還清借款期間的逾期利息(以15000元為本金,年利率3.85%為標準計算利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減半收取計87.5元,由被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邊江
法官助理楊銳
書記員高艷紅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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