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京03民終855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宗亮,北京桓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關某,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某,女,1947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qū)。
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訴人關某。
二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關某2,(關某之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qū)。
二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作福,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某與關某1系夫妻,2003年2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8月6日,關某1因病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去世。關某、梁某系夫妻,育有二女關某2與關某1。
×房屋、×房屋、×房屋登記在關某1名下?!练课輰儆谕跄撑c關某1夫妻共同財產(chǎn)無爭議?!练课?、×房屋有爭議,已發(fā)生訴訟?!痢痢淋?、×××車登記在關某1名下,亦有爭議,關某、梁某稱已經(jīng)另訴。關某1名下的安信證券賬號內資產(chǎn)和王某向關某轉賬100萬有爭議。對于爭議的財產(chǎn)事項,王某和關某、梁某均沒有提交充足證據(jù)以便一審法院全面審查,達到內心確認。多多是一條寵物狗的名字。
關某1是否存在有效口頭遺囑。1.王某申請侯某出庭作證。侯某稱:我是關某1與王某通過做網(wǎng)店認識并成為朋友,2013年8月初(4日或5日)到301醫(yī)院看望關某1,當時關某1手術后引流管出現(xiàn)血跡,王某通過對講機呼叫醫(yī)生,這時關某1拉著王某說,“如果我有不測,你一定要好好生活,照顧好我媽和多多,我名下的所有財產(chǎn)都是你的?!比缓箨P某1又對著我說,“衛(wèi)平,你給做個證”,然后醫(yī)生、護士都進來病房開始處置,我就出去離開了。2.王某申請張某出庭作證。張某稱: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外科營養(yǎng)室廚師,2013年8月份一天中午,因為關某1家屬訂餐,我去關某1病房,看見關某1抓住王某的手說:我要是不行了,你一定要好好照顧我媽,好好照顧自己,好好生活,我名下的所有資產(chǎn)都給你。然后又對他們的朋友說,你來作證,又說醫(yī)院這位大哥你也給做個證人,除此之外沒有聽見其他內容。3.王某申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的管床醫(yī)生胡某出庭作證。胡某稱:2013年8月5日晚上關某1轉入ICU,至2013年8月6日下午或晚上去世期間一直沒有出ICU,2013年8月5日晚上至第二天早上關某1意識清醒,ICU病房內有護士,允許關某1與護士交流。2013年8月6日中午,關某1大量出血,我接到ICU醫(yī)生通知后去看關某1,然后跟上級醫(yī)師張文智匯報,張文智稱再次介入,查血時發(fā)現(xiàn)關某1血紅蛋白很低,憑經(jīng)驗認為關某1有生命危險,故我?guī)跄橙ゲ》刻酵P某1,但我不是遺囑見證人,是中立的。關某1說了三條,一是對不起她丈夫沒有給他生孩子,第二條是把財產(chǎn)留給她丈夫,讓她丈夫照顧好母親,第三條是照顧好家里的狗,當時關某1頭腦是清醒的,只有王某、我、關某1在場,之后開始給關某1做介入,做完介入后關某1血壓穩(wěn)不住慢慢就去世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關某1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王某作為繼承人不具有遺囑見證人資格。侯某稱其聽見關某1說要照顧好多多,而張某稱并未聽見,兩個人陳述存在矛盾,根據(jù)胡某醫(yī)生陳述,可知多多作為一條寵物狗,對于關某1意義重大,故張某的見證事實存疑,且根據(jù)張某所述,其在場時是否是以見證人的身份和責任去見證關某1訂立口頭遺囑亦有疑問。侯某作為王某、關某1的朋友,其中立性和見證內容的真實性存疑。又根據(jù)胡某醫(yī)生所述,2013年8月5日晚上至第二天早上關某1意識清醒,允許關某1與護士交流,法院認為此種情況下,應該認定為先前危急情況解除,可以進行錄音遺囑。胡某讓王某探望關某1時,應該屬于新的危急情況,但胡某稱其并不是作為見證人在場,且僅有其一人在場見證。故一審法院無法認定關某1有合法有效的口頭遺囑存在,應該適用法定繼承。具體到本案中,×房屋無爭議,考慮到其他爭議房屋的不確定性,一審法院按份分割。其他爭議財產(chǎn),或已經(jīng)在訴訟中,或因為就遺囑有效性存在不確定,雙方均未充分舉證,且爭議房屋歸屬對于車輛、關某1安信證券賬戶內資產(chǎn)和王某向關某轉賬100萬的定性與分割亦有影響,故為充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不予處理為妥,待遺囑效力在本案中確定后,各方可以再行處理。最后,希望王某和關某、梁某基于與關某1親情妥善處理矛盾。
本院認為,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王某主張關某1立有口頭遺囑,并主張遺囑見證人為侯某、張某。侯某陳述了相關情況,并稱其聽見關某1說要照顧好多多,而張某亦陳述關春華所稱內容,但并未提及關春華說照顧好要多多,兩人陳述存在矛盾。根據(jù)胡某醫(yī)生陳述,多多作為一條寵物狗,對于關某1意義重大。故在侯某、張某陳述不一致的情況下,不能確認口頭遺囑的真實有效,且根據(jù)張某所述,其在場時是否是以見證人的身份和責任見證關某1訂立口頭遺囑亦存疑。上訴人王某主張2013年8月5日中午關某1突然病情加重,陷入危機情況,后經(jīng)過手術于2013年8月5日晚轉入ICU病房,情況緊急的狀態(tài)一直持續(xù)。根據(jù)胡某醫(yī)生所述,2013年8月5日晚上至第二天早上關某1意識清醒,允許關某1與護士交流,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先前危急情況已經(jīng)解除,并無不當。關某1可以在此期間采取其他方式訂立遺囑,從而更有效清晰地表達自己對于遺產(chǎn)分配的意思表示。2013年8月6日胡某讓王某探望關某1時,應屬于新的危急情況,但胡某稱其并不是作為見證人在場,且僅有其一人在場。王某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認定關某1訂立合法有效的口頭遺囑,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應適用法定繼承,并無不當。
因各方對于×房屋的產(chǎn)權情況無爭議,一審法院依照法定繼承分割上述房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鑒于其他爭議財產(chǎn)或已經(jīng)在訴訟中,或雙方均未充分舉證,且爭議房屋歸屬對于車輛、關某1安信證券賬戶內資產(chǎn)和王某向關某轉賬100萬元的定性與分割有影響,且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處理遺囑的效力問題及相應確定遺產(chǎn),并無不當。雙方對其他財產(chǎn)繼承問題若產(chǎn)生爭議可另行解決。經(jīng)審查,本案并未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綜上所述,王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元,由王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印龍
審判員何靈靈
審判員周艷雯
法官助理何平
法官助理衛(wèi)孚嘉
書記員王艷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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