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同居關系析產(chǎn)糾紛(2021)豫1002民初2157號
原告:田某,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漢族,住濮陽市華龍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二飛,河南三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戶籍地許昌市建安區(qū),住許昌市魏都區(qū)。
經(jīng)審核,本院認為,雙方對對方證據(jù)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
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關系。2016年10月,原、被告開始同居。2017年10月,原告購買雪佛蘭牌小型轎車一輛,后過戶到被告名下,之后又過戶到劉帥鋒名下。2018年底雙方產(chǎn)生矛盾,2019年4月,雙方不再同居。雙方同居期間互有經(jīng)濟往來。2019年5月17日,經(jīng)雙方算賬,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到田某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購買小型汽車,于2020年6月1日歸還,如未按期歸還,則按1分利息計息,借款人:王某本借條自借款人簽字之日起成立,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發(fā)生法律效力。2019年5月18日,被告將上述借條撕毀后,又與原告簽訂了借款合同并出具收條。借款合同載明:被告從原告處借款100000元用于購買小型汽車,并保證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全額歸還上述借款。被告在借款人處簽字,但落款日期寫為2020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是收到條內容為:今收到田某現(xiàn)金100000.00元壹拾萬元整收到人:王某2019.5.18號。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項,被告表示付款,但一直未付,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訴至本院。
另查明,2020年9月7日,原告以民間借貸為案由將被告訴至本院,本院認為原告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不當,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豫1002民初490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上訴后,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8日作出(2020)豫10民終342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存在同居關系,期間互有經(jīng)濟往來。同居關系解除后,經(jīng)算賬,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之后被告表示愿意還款。借款合同實際出具日期為2019年5月18日,被告落款為2020年5月18日并不影響該協(xié)議的效力。該借款合同應視為雙方同居期間對債權債務的最終確認,被告應按約付款。被告辯稱借款合同系在原告脅迫下所出具沒有證據(jù)予以證明,其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應當承擔本案糾紛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項10萬元及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田某款項10萬元及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磊華
書記員賀曉凱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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