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粵01民終1491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梁某1。
上訴人(原審原告):許某。
上述兩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婧婧,北京市安博(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杰明,北京市安博(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某2。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清松,廣東百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申彥,廣東百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梁某2與韓志彤××××年××月××日結婚,××××年××月××日生育女兒梁某1,××××年××月××日生育兒子梁某3;許某與梁某1系夫妻關系。2016年梁某2提起離婚訴訟,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粵0105民初43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予梁某2與韓志彤離婚。后梁某2再提起離婚訴訟,訴訟期間因韓志彤死亡,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粵0105民初15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訴訟。2019年11月13日梁某1、許某提出本案訴訟。
梁某1、許某提交了下列證據:1.梁某2與韓志彤的結婚證,證明梁某2與韓志彤是夫妻關系。2.梁某1獨生子女優(yōu)待證,證明梁某1是梁某2與韓志彤的親生女兒。3.梁某1、許某結婚證,證明梁某1、許某是夫妻關系。4.醫(yī)院費用刷卡憑證等,證明梁某1代墊的韓志彤醫(yī)療費。5.藥店藥費刷卡憑證等。6.向香港藥品代購者購買治療白血病藥品。7.向美國醫(yī)生支付診金的付款憑證。5-7證明梁某1代墊韓志彤醫(yī)藥費診療費等。8.醫(yī)院費用、醫(yī)藥費等刷卡憑證、銀行賬單等,證明許某代墊韓志彤醫(yī)療費、醫(yī)藥費、診療費等。9.微信轉賬憑證,證明許某提供給韓志彤的借款。10.韓志彤火化證,證明韓志彤已于2018年5月去世。11.許某銀行信用卡對賬單,證明許某代墊的韓志彤醫(yī)院醫(yī)療費等。12.《出院記錄》、《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年2月17日廣州中醫(yī)藥大學附屬骨傷科醫(yī)院出具)。13.《理賠結果通知書》。12-13對應梁某1第1筆款項,證明韓志彤××××年2月10日至××××年2月17日在廣州中醫(yī)藥大學附屬骨傷科醫(yī)院住院治病。出院醫(yī)囑每周復查血常規(guī),必要時及時成分輸血等;該次住院部分費用是梁某1墊付;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間歇性入住醫(yī)院,前次出院與后次入院日期間隔未達90天,則視為同一次住院費用補償,因此,對韓志彤住院治病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非常少。14.《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15.《理賠結果通知書》。14-15對應梁某1第2筆款項,證明:韓志彤××××年3月16日至××××年3月30日在廣東省人民醫(yī)院住院,于××××年3月22日進行化療,并于××××年3月28日行造血干細胞支持治療,該次造血干細胞正是梁志成提供。出院醫(yī)囑定期復查血常規(guī),輸紅細胞,輸血小板等;該次住院部分費用是梁某1墊付;被保險人在住院期間行外周血干細胞移植治療,此操作不是在手術室內進行的手術治療,依據合同約定,不予以賠付手術費補償金。對韓志彤住院治病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非常少。16.《出院記錄》、《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17.《理賠結果通知書》。16-17對應梁某1第3筆款項,證明:韓志彤××××年4月5日至××××年5月1日在廣州中醫(yī)藥大學附屬骨傷科醫(yī)院住院治??;該次住院部分費用是梁某1墊付;對韓志彤住院治病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非常少。18.《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對應梁某1第4筆款項,證明韓志彤××××年7月25日至××××年8月14日在廣東省人民醫(yī)院住院,其間進行了化療、外周血干細胞移植術、抗感染、補充白蛋白、輸注紅細胞、血小板、升白處理等治療;出院醫(yī)囑繼續(xù)監(jiān)測血象,輸血及抗感染治療;每天復查血常規(guī),予升白,輸紅細胞,輸配型血小板,定期復查生化等;該次住院部分費用是梁某1墊付。19.《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對應梁某1第5筆款項,證明韓志彤××××年9月12日至××××年9月26日在廣東省人民醫(yī)院住院,免疫力低下,加用威凡抗真菌治療,其間進行了化療、造血干細胞支持等治療;出院醫(yī)囑每天復查血常規(guī),予升白,輸洗滌紅細胞,輸配型血小板,定期復查生化等。自備威凡口服,共服用2周等;該次住院部分費用是梁某1墊付。20.《病歷內容》、《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對應梁某1第6、7、8筆款項,證明:韓志彤于2018年4月17日摔傷后頭皮出血不止于該院急診;韓志彤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5日在南方醫(yī)科大學珠江醫(yī)院住院治病療。韓志彤此前已進行了7次化療,出院期間規(guī)律服用:來那度胺+艾曲波帕治療等;該次住院部分費用是梁某1墊付。21.招商銀行信用卡對帳單,對應梁某1第6、7、8、10、11筆款項,證明韓志彤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5日在南方醫(yī)科大學珠江醫(yī)院住院治病,梁某1為韓志彤墊付該次住院部分費用,并為韓志彤在附近同仁堂購買藥品。22.向香港藥品代購者購買治療白血病藥品的付款憑證等,對應梁某1第12-29筆款項,證明韓志彤根據醫(yī)囑要規(guī)律服用來那度胺+艾曲波帕治療藥物,該等藥物在國內無銷售,梁某1向香港藥品代購者購買,并為韓志彤墊付相關藥費;梁某1遺漏主張的墊付藥費36800元(2018年4月9日9200元、4月6日9200元、5月3日18400元)。23.業(yè)主租金和保證金收款收據、業(yè)主身份證復印件、中介費發(fā)票,證明韓志彤租屋情況,香港購買的白血病藥品寄至該地址。24.《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對應許某第1筆(第57頁)款項,證明許某代墊的韓志彤的門診醫(yī)療費。25.《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兩張、門診病歷,對應許某第2、3筆(第58、59頁)款項,證明許某代墊韓志彤的部分住院醫(yī)療費。26.《協(xié)和一病區(qū)出院小結》、《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廣東省人民醫(yī)院收據》。27.《理賠結果通知書》。26-27對應許某第4筆(第60頁)款項,證明韓志彤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3日在廣東省人民醫(yī)院協(xié)和高級醫(yī)療中心、住院治病,醫(yī)囑出院帶藥:伏立康唑片(威凡)【自備】,建議:增加營養(yǎng);每2-3天復查血常規(guī),升白治療,輸洗滌紅細胞,輸配型血小板,定期復查生化、鐵、鐵蛋白等;該次住院部分費用是許某墊付;廣東省人民醫(yī)院協(xié)和高級醫(yī)療中心住院無醫(yī)保,全部醫(yī)療費自費;合同約定,同一原因住院,每次住院給付最高以180天為限,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多次住院,累計賠足每日住院給付金180天,超出的天數以后后續(xù)同因住院不再賠付;對韓志彤住院治病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非常少。28.《疾病診斷證明書》、《協(xié)和一病區(qū)出院小結》、《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廣東省人民醫(yī)院收據》,對應許某第5、6、7、8筆款項,證明韓志彤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14日在廣東省人民醫(yī)院協(xié)和高級醫(yī)療中心住院治療,出院建議:繼續(xù)口服來那度胺、艾曲波帕、地拉羅司;增加營養(yǎng);定期監(jiān)測血常規(guī),升白治療,輸洗滌紅細胞,輸配型血小板,定期復查生化、鐵、鐵蛋白;心理科定期隨診等;該次住院費用是許某墊付;廣東省人民醫(yī)院協(xié)和高級醫(yī)療中心住院無醫(yī)保,全部醫(yī)療費自費。29.《疾病診斷證明書》、《協(xié)和一病區(qū)出院小結》、《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廣東省人民醫(yī)院收據》,對應許某第9筆款項,證明韓志彤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10日在廣東省人民醫(yī)院協(xié)和高級醫(yī)療中心住院治病,出院建議:繼續(xù)口服來那度胺、艾曲波帕、地拉羅司;增加營養(yǎng);定期監(jiān)測血常規(guī),升白治療,輸洗滌紅細胞,輸配型血小板,定期復查生化、鐵、鐵蛋白;心理科定期隨診等;該次住院部分費用是許某墊付;廣東省人民醫(yī)院協(xié)和高級醫(yī)療中心住院無醫(yī)保,全部醫(yī)療費自費。30.購買地拉羅司分散片《發(fā)票聯(lián)》、藥店小票,對應許某第10—13筆款項,證明許某為韓志彤墊付購買地拉羅司分散片藥費。31.許某借款給韓志彤的賬單詳情,對應第14-28筆款項,證明許某借款給韓志彤作生活費、醫(yī)療醫(yī)藥費等之用。32.銀行信用卡對帳單。33.《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32-33對應許某第29-57筆款項,證明許某墊付韓志彤部分門診和醫(yī)療費和藥費。34.《出院記錄》、《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銀行刷卡單,證明韓志彤于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7日在廣州市紅十字會醫(yī)院住院治??;許某遺留主張墊付韓志彤2268.10元住院費。35.《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銀行刷卡單、《廣州市社會醫(yī)療保險醫(yī)療費用結算單》,證明韓志彤于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27日在廣州中醫(yī)藥大學附屬骨傷科醫(yī)院住院治病,于5月27日去世;許某遺留主張墊付韓志彤2093.75元住院費。36.《出院小結》、《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銀行刷卡單。37.《理賠結果通知書》。36-37對應許某第43筆款項,證明韓志彤××××年12月6日至××××年12月18日在廣東省人民醫(yī)院住院治?。怀鲈横t(yī)囑每2-3天復查血常規(guī),必要時予升白、輸紅細胞、輸配型血小板;定期復查生化;出院后繼續(xù)堅持口服伏立康唑片,勿隨意停藥;出院藥等;該次住院部分費用是許某墊付;被保險人在住院期間行外周血干細胞移植治療,此操作不是在手術室內進行的手術治療,依據合同約定,不予賠付手術費補償金;對韓志彤住院治病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非常少。38.許某銀行信用卡對帳單,對應許某第7筆款項,證明許某墊付韓志彤部分醫(yī)療費。39.基因檢測費《收據》,證明韓志彤為跟骨髓庫配對、檢測病源等而多次做基因檢測,每次至少5800元,均是自費,是韓志彤自付承擔。40.《民事判決書》。41.《執(zhí)行裁定書》。40-41證明梁某2夫妻名下的房屋、賬戶等財產均因債權人起訴被法院查封凍結,梁某2自稱有數千萬元的流動資金,無需他人墊付韓志彤的醫(yī)療費、生活費、兒子撫養(yǎng)費等既無證據證實也不成立;因為梁某2強行關閉夫妻共同經營的志榮干果店,令全家失去唯一生活來源,也導致債權人紛紛起訴追債,法院查封凍結夫妻全部的房產、銀行存款,令韓志彤生病時無錢治?。涣耗?在各債權人起訴追討貨款的案件中還污蔑、詆毀妻子為使其凈身出戶而利用干果店之便故意不結算貨款及虛構夫妻共同債務完全是不屬實的,各級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番禺法院拍賣梁某2夫妻共有房屋并發(fā)放執(zhí)行款給債權人的執(zhí)行行為已經完全否定了梁某2的不實主張,還了韓志彤一個清白,證明梁某2一直是謊話連篇。欺騙法院;關于梁某2和韓志彤夫妻的共同債務已有多份生效判決書認定,并且認定志榮干果店一直是梁某2和韓志彤夫妻共同實際經營,直至2016年7月梁某2單方擅自將志榮干果店關閉,梁某2自稱是韓志彤經營控制,他沒有參與經營等,完全是惡意欺騙法院的陳述;夫妻名下一房屋已被番禺法院拍賣,越秀法院還有三件執(zhí)行案未執(zhí)結。42.浦發(fā)銀行流水和支付寶轉賬截圖,證明許某的信用開還款均來自自身借記卡存款。43.證人梁某3(出庭及書面)的證言,證明梁某1、許某所述的學費、生活費、出租屋等相關情況均屬實。
梁某2質證意見:證據1-3三性確認。證據4中5-9頁里金額不確認,該款項即便真實發(fā)生,梁某1向醫(yī)院刷卡消費,但與韓志彤無關,且醫(yī)院刷卡金額也可以視為預交款、預付款金額,之后可以退回,故該款項與本案無關;10-12頁梁某1、許某稱需要銀行對賬單證實,我方認為與韓志彤醫(yī)療費用無關,也看不出是何人刷卡;證據5中13頁訂單詳情收貨人是許生,收貨地點是光大花園B3-1座303,是韓志彤母親林燕珍的住所,且靈芝孢子油是補品,老年人也能使用,該補品與韓志彤沒有關聯(lián)性;14-15頁與本案無關,看不出是何人支付款項。證據6中16-54頁所購買的藥品看不出與韓志彤有關聯(lián)性,即便是買的與白血病相關藥品,也并不意味韓志彤有使用或是韓志彤所需要的藥品,微信聊天記錄是提供藥物一方的聊天記錄截圖,不是完整的聊天記錄,且支付寶顯示的收款一方周妍雯身份不明,無法確認聊天記錄中收款與支付寶收款的是同一人,辦的同一件事,且該藥品不能對外出售,也沒有藥品寄售收取使用的關聯(lián)證據。證據7三性不確認,梁某1、許某描述為該兩筆款項是代墊美國醫(yī)生診金,但該交易明細反映不出該內容,沒有收款方對韓志彤進行醫(yī)療所需診金的相關證據。證據8與本案無關,與韓志彤治療或生活沒有關聯(lián)性,該證據只反映許某向醫(yī)院所做的消費,實際消費人是何人沒有證據顯示,且該證據只是許某自己消費,如果是為韓志彤交付相關醫(yī)療費,應當會與韓志彤在醫(yī)院的消費清單可以對應,故不確認。證據9款項發(fā)生真實性不確認,需要梁某1、許某提供完整對話記錄,核對原件過程中我方發(fā)現梁某1、許某只是提供轉賬,并沒有提到完整對話記錄,71頁所述轉賬來自阿杰的截圖是韓志彤手機的截圖,梁某1、許某未提交韓志彤手機用于核對,該截圖意味著梁某1、許某到現在為止都控制著韓志彤的手機及微信相應款項,該些款項最后的使用流向不明,故我方認為這些款項并非是梁某1、許某所證明的出借款,我方其他證據以證明韓志彤在這期間不存在有借貸需求,9月1.5萬元、10月1.7萬、112萬元、12月3萬元、1月4萬元、2月0.5萬元、3月0.5萬元,上述金額并非為正常生活費所需,梁某1、許某解釋稱轉賬憑證由許某轉賬給韓志彤的轉賬憑證是舊的微信轉賬系統(tǒng)截圖,來自韓志彤手機轉賬的微信截圖,我方判斷是近期微信系統(tǒng)的截圖,故韓志彤收到許某的轉賬微信截圖是訴訟前后搜集的,進一步佐證韓志彤手機由梁某1、許某掌控。證據10三性確認。證據11、真實性因梁某1、許某在提交原件時將能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信息用涂改液予以隱藏,該信用卡所發(fā)生的金額只證明持卡人在醫(yī)院的消費,與韓志彤沒有關聯(lián)性,據梁某2所知,梁某1、許某的信用卡及相關銀行卡均有收到韓志彤的轉款,梁某1、許某在證據移交時刻意隱瞞該信息,因梁某1、許某隱瞞,我方向法院申請調取梁某1、許某銀行轉賬記錄××××年2月-2018年5月期間的信息,調取梁某1、許某證據11相關信用卡的完整進出款項信息。證據12-13真實性確認,證明內容不確認,韓志彤個人繳費部分可以通過其投保的有關保險公司獲得部分理賠,該理賠金額需要進一步說明實際是誰領取該理賠金額,據梁某2所知,韓志彤在保險公司所有的理賠金額是梁某1領取,該事實對本案裁定結果具有直接影響,請法院對該事實予以調查,梁某2同意向法庭申請該事實調查的調查令,據梁某2所知,保險公司對于韓志彤死亡有一筆身故保險金大約4萬多元,故本案有必要調取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實際領取人及總金額;梁某1、許某證明第一筆款項為2000元,而該證據金額為3324.07元,故兩筆款項不具關聯(lián)性。證據14-20質證意見同證據12-13。證據14-15真實性確認,不同意梁某1、許某證明內容,我方認為不是墊付款項,女兒對母親具有贍養(yǎng)義務,為母親支付醫(yī)療費用是其義務,該費用支出,梁某1、許某不具有要求返還的權利,且該費用已獲得保險公司理賠,該款項絕大部分是被梁某1、許某所提取。16-17梁某1第三筆款項為2000元,該票據中個人繳費費用為11235.88元,兩筆款項之間差額巨大,梁某1、許某雖持有票據,但不能證明其代為支付,也不能以其作為訴請根據。證據18不能證明梁某1第四筆款項5000元,該證據中的個人繳費為8444.59元,兩筆款項之間無法對應。證據19不能證明梁某1第五筆款項10000元,該證據中的個人繳費費用為56089.05元,兩筆款項之間無法對應。證據20不能證明梁某1第六-八筆款項共7000多元,該證據中的個人繳費費用為2081.30元,兩筆款項之間無法對應。證據21真實性確認,但完整性不夠,梁某2所知在××××年-2018年期間梁某1與許某收入并不高,雖用梁某1銀行卡劃出相應款項,但該些款項應屬于韓志彤支付寶轉付給梁某1的,款項來源不明需查明,我方要求梁某1、許某說明、調取款項來源。證據22與本案無關,證據146頁顯示該住房是韓穎租住的房子,沒有證據證明韓志彤向梁某1、許某借款。證據23該1101房是梁某1租賃的房屋,我方認為該證據顯示梁某1購買藥品后寄往自己的住所,與韓志彤無關,沒有交付藥品的相關證據。證據24證明內容不確認,對應許某第一筆第57頁59.63元,是許某代為支付,但許某是韓志彤女婿,且其新婚居住的房屋是韓志彤為其出資的購買的房屋,現許某追討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合理。證據25質證意見同證據24,清晰能證明發(fā)生的金額只有數百元。證據26-27質證意見同證據12-13,該證據中對應第四筆5668.64元,但個人繳費費用為34881.64元,該票據與韓穎重復使用,且金額可以對應,不排除許某為自己醫(yī)療需要所支付,與韓志彤治療不具關聯(lián)性.證據28、許某流水中支付4萬多元,與個人繳費費用記載49224.54元不對應,即便該費用是許某墊付,也應視為對近親屬的贈予,許某不具有請求返還的權利。證據29質證意見同證據28,許某刷卡金額為2萬元,但個人繳費金額為33125.72元,該筆金額不足以證明為許某代為支付。證據30共四筆款項共計8000元,對應個人繳費費用12000元,金額不對等,不具關聯(lián)性,無法證明許某該筆支付是用于韓志彤。證據31許某故意隱瞞轉該些款項的實際原因,許某應提交與韓志彤微信對話以證明該款項轉付的原因,且許某在當時工作不具備有支付該些大額資金的能力,不排除為韓志彤另外轉賬給梁某1或其他人再轉付給許某,再由許某代為轉付給韓志彤,且該段時間內梁某1、許某均稱韓志彤所需的醫(yī)療費、生活費、住宿費等其他費用都為梁某1、許某墊付,韓志彤因何需要由許某轉付12萬多元,我方認為該轉賬金額不是借款,梁某1、許某應就是否成立借貸關系,舉證證明雙方已達成借貸合意,該款項與本案無關,未查明本案相關事實,懇請法庭要求梁某1、許某向法庭提價許某與韓志彤的微信對話內容,屬于梁某1、許某向法庭陳述應盡的義務。證據32-33真實性確認,許某提交的證據中應進一步向法庭說明其所用的中國銀行信用卡中的還款金額來源,12月8日許某招商銀行信用卡轉入支付寶網絡還款31050元,我方查過韓志彤相關銀行流失,發(fā)現韓志彤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財付通等其他支付寶賬戶中,不排除該還款的資金來源于韓志彤;2018年1月11日許某招商銀行卡還款5萬元,許某收入不足以支付該5萬元;2018年2月4日許某招商銀行卡進賬32000元,該資金來源存疑;2018年3月10日許某廣發(fā)銀行信用卡進賬3萬元,該資金來源存疑,且該30000元金額正好對應2月28日刷卡交付給省人民醫(yī)院的20000元及3月5日刷卡給人民醫(yī)院的10000元,不排除該金額是韓志彤轉交至許某卡上,再代韓志彤刷相應費用;2018年4月4日許某廣發(fā)信用卡進賬20000元,3月29日許某用廣發(fā)卡刷卡給省醫(yī)院20000元,故該款項來源存疑。許某證據32-33對應29-57筆款項,該部分款項共計10多萬元,但提交的三張票據金額共100多元,故其證據證明內容脫節(jié)。證據34-37質證意見同12-13。證據34-35許某刷卡金額與個人繳費金額不對應,其中許某刷卡3000元,但票據記載繳費為2268.10元;許某刷卡金額為93.75元,但票據記載繳費為2093.75元。證據36-37許某第43筆款項為10000元,但該票據記載的個人繳費金額為4832.13元,故該證據不對應,不具關聯(lián)性。證據38許某招商銀行賬戶流水中2月23日進賬3萬元,3月10日進賬2萬元,3月15日進賬2萬多元,大額支出為3月10日省醫(yī)院15000元即當許某需要對外支付大額時,就有相對應的大額款項存入卡中,存入金額超出許某正常收入。證據39、三性不確認,與本案無關,韓志彤是否需要發(fā)生該些費用與本案無關。證據40-41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該證據不能證實梁某1、許某所述的內容,且梁某2已經提供韓志彤的相關銀行流水,證明韓志彤生病期間仍持有數百萬元現金的夫妻共同財產,韓志彤無需對外借款及墊付醫(yī)藥費,韓志彤與梁某2處于離婚的財產爭奪期間,其對外所簽署的材料不能代表夫妻共同意愿,若其個人產生債務也是個人債務。證據42真實性確認,但該證據并非完整,許某沒有按照上次法庭要求的提供其銀行卡賬戶往來的收付信息(含對手信息),許某在隱瞞掩飾浦發(fā)銀行收取款項的來源,在許某的浦發(fā)銀行流水中應當能查到韓志彤交付給許某的款項,故現梁某2申請?zhí)峤宦蓭熣{查令,調取許某從××××年9月1日-2018年5月28日該浦發(fā)銀行的收付信息(含對手信息),另梁某1、許某也沒按法庭要求提交韓志彤醫(yī)療保險及商業(yè)保險相關的賠付材料,該賠付材料可以證明韓志彤的醫(yī)療費經醫(yī)保報銷后再經商業(yè)保險賠付后其醫(yī)藥費是很少的,對保險賠付的款項梁某1、許某已收取,梁某1、許某應當將收取的商業(yè)賠償款項及以其他方式收取韓志彤的款項抵扣其代為墊付的款項,即便韓志彤沒有款項給女婿及女兒,女婿女兒對母親的醫(yī)療日常費用及其他費用的交付應視為贈與,梁某1在結婚前留學期間,已耗費梁某2夫婦近兩百萬元的留學費用,其在結婚時獲得韓志彤對其購買公寓的大額款項資助,因此本案涉及幾十萬元的款項相較而言并未證明具有合理性,且不排除女兒及女婿已實際控制母親的其他巨額財產。證據43證言所陳述均非事實,本案發(fā)生期間是2017-2018期間,梁某3僅17、8歲,對其本人在小學初中家庭中相關費用支出,從常理上講梁某3無法知道,即使知道也無法知道如此準確的信息,這不是小孩需要關注的信息,梁某3在該證人證言中詆毀梁某2的聲譽,捏造梁某2出軌的事實,屬于對人格權益的侵犯,梁某2已啟動(2021)粵0104民初9795號等案訴訟梁某3名譽侵權,梁某3所說的家庭情況對于其未成年人即不知道事實真相,是受人擺布所出具的虛假證詞,對于家庭經營店鋪情況,作為未成年人完全沒有參與干果店的經營,如何證明干果店款項交付及相應情況,另梁某3對其家庭居住情況描述也是受他人引導所作的陳述,故認為其證人證言不足以采信;該證人證言結合本案其他資料可以大約知道梁某1梁某3韓穎已形成利益共同體,站在其父親梁某2的對立面,虛假陳述及參與爭奪財產,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其證人證言不足采信;本案的相關證據可以證實梁某2對兩個子女從小照顧有加,現兩子女的背叛是作為父親的人極為傷心和痛恨,這違背正常人的基本道德底線,梁某2為了使兩子女健康成長,將家庭房產登記在兩子女名下,即供梁某1出國留學花費近兩百萬元,供梁某3從小讀高價學校耗費巨大,兩子女對父母的付出不僅不感恩且不斷捏造事實詆毀父親;經質問,證人為回避問題,其所陳述是其推理及經過律師修改后的意見,該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足以采信。
梁某2提交了下列證據:1.《送達回證》、《證據目錄》、《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證明自2014年年末,梁某2與配偶韓志彤因感情不和進而發(fā)生矛盾,梁某2自2015年上半年與韓志彤開始處于分居狀態(tài);2016年3月,由梁某2首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直至韓因病去世的三年半期間梁某2與韓志彤是各自獨立生活,沒有產生因共同生活的任何債務;本案梁某1、許某所主張的款項主要為二部分,一部分為醫(yī)藥費,另一部分為代墊款項;關于代墊款項,超出正常生活所需,雙方已分居不是共同生活的債務,梁某2對此毫不知情,且韓志彤歷年有借用胞妹韓穎銀行賬戶的習慣,該倆姐妹的銀行賬戶混同,故是韓志彤的個人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韓志彤為人強勢且完全掌控家庭的所有財產,在2015年起梁某2與韓志彤發(fā)生矛盾鬧離婚期間,韓志彤己開始通過轉賬、取現及刷POS機的方式轉移了大量家庭銀行存款。在離婚訴訟時,韓志彤為使梁某2“凈身出戶”而利用經營志榮干果店之便故意不結算貨款及虛構超出2000萬元的“夫妻共同債務”;梁某1在韓志彤過世后承接母親的遺愿而繼續(xù)追索父親所謂的各項債務。2.《留學生服務合同》、加拿大安大略駕駛執(zhí)照2014年9月16日,證明梁某2夫婦為梁某1去加拿大的留學己花費達上百萬元學費;梁某1在××××年××月結婚,韓志彤又出資為梁某1購買房屋及承擔結婚費用;在梁某1十八周歲成年后,梁某2夫婦本無需再盡撫養(yǎng)義務,但梁某2夫婦仍為梁某1的留學、置業(yè)、結婚等人生重大事項出資超過二百萬元上;現梁某1在母親韓志彤生病期間即便有出資數十萬元費用也是在合理范圍內履行子女的贍養(yǎng)義務,該義務的履行不具有追索權。3.《民事起訴狀》、《證據》、《證據》、《傳票》、《民事裁定書》,證明梁某1在為非法獲得277萬元巨款,采取隱瞞事實的手段、捏造梁某2夫婦向梁某1借款554萬元的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梁某2欠款277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并于2019年3月4日向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梁某2調取了韓志彤與梁某1的銀行流水,證明梁某1賬戶中的554萬元來自于韓志彤的轉賬,屬于韓志彤與梁某2的共同財產;之后梁某1庭前主動撤回起訴。本案梁某1故伎重演,虛構、捏造
梁某2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2.改判梁某2無需支付許某45216.47元;3.由梁某1、許某承擔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許某一審訴訟的訴訟請求應為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法院應圍繞民間借貸之事實進行審理查明,并根據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裁判,而不是按照追償權糾紛來定紛止爭。許某與梁某2的配偶韓志彤之間無借貸合意,且許某故意不提交其與韓志彤的微信聊天記錄,因此本案無法認定韓志彤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贍養(yǎng)人的配偶應當協(xié)助贍養(yǎng)人履行贍養(yǎng)義務?!绷耗?對母親韓志彤負有協(xié)助贍養(yǎng)的義務,所以梁某2對梁某1支付的款項無需承擔責任。即便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也應認定為韓志彤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二)本案中許某支付的款項,均來自于梁某2與韓志彤的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許某、梁某1代母親韓志彤支付的各項費用均為韓志彤在之前因夫妻離婚案而轉存到許某、梁某1的款項,并非許某的個人財產。梁某2提交的證據顯示,2019年9月24日,韓志彤的銀行賬戶內的557.86元被轉賬至梁某1的銀行賬戶內。已初步證明韓志彤患病治療期間,其個人銀行賬戶系被梁某1、許某控制。許某的信用卡銀行賬單被隱去大量交易信息,梁某2認為,被隱去的消費信息中還包含了韓志彤的消費記錄,或者許某的信用卡的欠款系由韓志彤來償還。2016年3月梁某2與韓志彤訴訟離婚前后,韓志彤本就完全掌握家庭的財產,韓志彤控制的銀行存款達千萬元,即便是百萬元的醫(yī)療費韓志彤自身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從××××年2月起韓志彤為應對離婚訴訟已采取制造經營債務及轉移夫妻財產的行動,之后韓志彤在病發(fā)前及病發(fā)期間,曾經向梁某1、許某轉移了大量銀行存款,具體金額有待查明。一審期間,梁某2向法院申請調取許某、梁某1自××××年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的轉賬流水明細及對手信息,但一審法院未批準申請,導致許某支付款項來源不明,造成事實查明錯誤。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關于本案的法律關系,梁某1、許某主張因梁某2未能承擔夫妻間法定的扶養(yǎng)義務導致其為維系韓志彤的醫(yī)療、生活、小兒教育等而支付了費用。韓志彤去世后,梁某1、許某主張上述費用為韓志彤與梁某2的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梁某2予以返還,故本案屬于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或者追償權糾紛。
關于梁某2應否向梁某1、許某返還費用,梁某1、許某主張韓志彤生病期間失去經濟來源,需要其救濟才能維持生活、醫(yī)療及小兒的教育等。但是,韓志彤妹妹韓穎與韓志彤的銀行流水明細中,雙方之間存在多次、大額的款項往來;韓志彤去世后,其銀行賬戶尚有大額支出及十多萬元的余款。上述事實反映不出韓志彤去世前有需要向梁某1、許某大額舉債的必要,也沒有證據證實韓志彤曾向梁某1、許某作出了需要借款來維持生活和醫(yī)療、小兒教育的意思表示。因此,梁某1、許某穎關于韓志彤生前經濟困難,需要其救濟才能維持生活、醫(yī)療、小兒教育等費用的主張與事實不符,其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梁某2予以返還的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梁某1、許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梁某2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104民初1397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上訴人梁某1、許某全部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5625元,均由梁某1、許某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徐艷
審判員陳瑞暉
審判員劉慶國
書記員陳澤如
邱惠平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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