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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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橋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882民初3592號

原告李某,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住大石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明英,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大石橋市。(原告兒媳)
被告王某,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漢族,住大石橋市。

本院認(rèn)為:原、被告雖結(jié)婚時間較長,有一定感情基礎(chǔ),但雙方由于矛盾,已經(jīng)分居二年,原告在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后,現(xiàn)再次起訴離婚,雙方已無共同生活的必要,原告要求再次離婚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購買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應(yīng)返還被告房屋折價款3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3萬元的訴訟請求,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zhǔn)予李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二、雙方購買的位于大石橋市房屋一處(面積56.81平方米)及3號樓下113號倉房一處(面積13.84平方米)歸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被告王某房屋折價款35000元,被告王某收到房屋折價款后三日內(nèi)將房屋倒出交給原告李某。
三、駁回原告李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自負(fù)擔(dān)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興華
書記員喬奇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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