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杜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842字數(shù) 831閱讀模式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遼01民終906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鄧某,女,漢族,住沈陽市大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杜某,男,漢族,住沈陽市沈河區(q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年××月××日,原告鄧某與被告杜某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收的結婚禮金、被告的工資卡均由原告保管支配,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一致,用上述禮金及雙方工資的一部分償還被告杜某所欠外債。后因雙方發(fā)生糾紛,被告從原告處取回自己的工資卡由其本人支配。2019年11月22日,原、被告雙方因為離婚糾紛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19)遼0103民初167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涉案判決作出后,被告杜某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遼01民終136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婚后初期將雙方的工資及禮金由原告統(tǒng)一保管、支配,用于共同生活,此時,上述財產應當認定為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而雙方將上述財產一部分用于償還被告所欠債務,是建立在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基礎上的,其實質是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而非借貸關系。原告鄧某主張被告杜某欠其20769.6元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關于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主張,經查,雙方當事人婚后初期將婚禮禮金及雙方的工資卡由上訴人統(tǒng)一保管支配,用于共同生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被上訴人所欠債務是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而非借貸關系,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欠其20769.6元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洋
審判員劉晶
審判員吳永梅
書記員李慧敏

2021-07-23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