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川0626民初1492號
原告:唐某,男,2013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
法定代理人:閆某,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系原告唐某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天鵬(原告唐某舅舅),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
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住所地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萬安南路355號凱悅廣場。
經(jīng)營者:趙振宇,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21日,原告與被告羅江臻武簽訂《臻武跆拳道學員入會合約》,課程為1年日常班,時間從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原告向被告支付學費2,980元。合約簽訂后,因疫情將上課時間順延至2021年7月1日。但中途又因被告與房東產(chǎn)生糾紛,未再授課。原告繳納的學費尚未產(chǎn)生消費,根據(jù)入會合約的約定,被告羅江臻武應退還原告學費2,980元。由于無法與被告羅江臻武取得聯(lián)系,原告遂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起訴。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信息、《臻武跆拳道學員入會合約》、收據(jù),微信聊天記錄截屏,當事人當庭陳述加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羅江臻武簽訂的學員入會合約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約履行相應義務。原告已繳納了一年的學費,但原告未上課,被告羅江臻武因自身原因未再授課,已構(gòu)成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原告可以解除學員入會合約,學員入會合約于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羅江臻武時即2021年7月6日解除。因被告羅江臻武未再授課,原告繳納的學費尚未產(chǎn)生消費,根據(jù)入會合約約定,被告羅江臻武應當將全額學費退給原告。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唐某與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簽訂的《臻武跆拳道學員入會合約》于2021年7月6日解除;
二、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向原告唐某退還學費2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何明蓉
法官助理夏東潔
書記員胡聲巧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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