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魯0811民初6791號
原告:趙某1,男,漢族,住濟寧市任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代理):張志雨,山東中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代理):張凱,山東中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2,女,漢族,住青島市嶗山區(qū)(旺?;▓@)。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宋**,山東睿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般代理):劉屹,山東睿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趙某3,男,漢族,住濟寧市任城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繼承人趙某鈺和李某芝系夫妻關系,二人生前生育一子趙某3、一女趙某2。李某芝于2015年6月12日去世,被繼承人趙某鈺于2021年2月5日去世。原告趙某1系被告趙某3之子,趙某鈺之孫。2016年12月31日,趙某鈺自書遺囑一份,遺囑內(nèi)容為:“我逝后將我在濟寧市任城區(qū)益民東區(qū)戶房屋贈與我孫趙某1(國慶)個人所有,立言人:趙某鈺,2016年12月31日”。2021年3月5日原告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趙某2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被告趙某2認為原告未在遺囑訂立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遺贈無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另查明,雙方未對涉案房產(chǎn)價值達成一致意見,由原告申請,經(jīng)本院委托山東博萊仕土地房地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萊仕評估公司)評估,涉案房產(chǎn)評估價值為1556995元(包含儲藏室價值)。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被繼承人趙某鈺自書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產(chǎn)贈與其孫子趙某1,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且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為有效遺囑。被告趙某2稱被繼承人趙某鈺立遺囑時溝通認知和判斷能力有障礙,對遺囑的真實性表示懷疑,被告趙某2對遺囑僅僅表示懷疑,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除有約定的外,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登記在被繼承人趙某鈺名下的房產(chǎn),是趙某鈺與李某芝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李某芝死亡后,該房屋的一半歸趙某鈺所有,另一半作為李某芝的遺產(chǎn),因其未留有遺囑,應當由其法定繼承人趙某鈺、趙某3、趙某2三人按法定繼承平均分割,即每人1/6的份額,這樣趙某鈺共享有涉案房屋4/6的權(quán)屬份額,趙某鈺自書遺囑中處分了他人的份額,遺囑的這部分應屬無效。綜上,在扣除趙某2、趙某3的權(quán)屬份額后,涉案房產(chǎn)的剩余部分的份額(4/6)才可以按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贈于遺贈人死亡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受遺贈人應從遺贈人死亡后,應當知道受遺贈后,進行明示的意思表示,并非遺囑訂立之日。遺囑訂立之日,遺贈人未死亡,遺贈未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受遺贈方作出接受遺贈意思表示的開始計算時間。被繼承人趙某鈺于2021年2月5日去世,原告趙某1于3月5日向被告趙某2作出接受遺贈財產(chǎn)的明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趙某2認為原告趙某1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超過六十日的抗辯,不予采信。原告要求按照遺贈協(xié)議繼承涉案房產(chǎn)的請求應予支持,但只能繼承趙某鈺應有的4/6的權(quán)屬份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遺產(chǎn)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chǎn)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chǎn)的效用”。原告趙某1主張涉案房屋所有權(quán),被告予以認可,但雙方未對房產(chǎn)價值達成一致意見,應按涉案房產(chǎn)評估價值分別對被告趙某2、趙某3進行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款為(1556995元×1/6=259499元)。評估費用6000元,按雙方繼承房產(chǎn)的分割比例予以承擔,原告趙某1承擔4000元(6000元×4/6=4000元),被告趙某2、趙某3分別承擔1000元(6000元×1/6=1000元)。因原告趙某1已墊付該費用,應從折價補償款中予以扣除。
被告趙某2認為涉案房屋的房產(chǎn)證的面積與實際不符,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提出對涉案房屋面積進行測繪,因該測繪申請不是本案審理范圍,依法不予準許。博萊仕評估公司出具的房屋評估報告真實、合法、有效,應予認定。被告趙某2可待房產(chǎn)證載明的面積更改后,就本案房屋多出價值部分,按本案確定的分割比例另行主張。
綜上,原告趙某1應分別支付被告趙某2、趙某3房屋折價補償款258499元(259499元-1000元=258499元),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登記在被繼承人趙某鈺名下坐落于益民東區(qū)戶房屋(房權(quán)證號:濟寧市房權(quán)證房改濟字第××號)歸原告趙某1所有,被告趙某2、被告趙某3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協(xié)助原告趙某1辦理房屋產(chǎn)權(quán)過戶手續(xù),因房屋過戶過程中產(chǎn)生的所有費用由原告趙某1承擔;
二、原告趙某1支付被告趙某2房屋折價款258499元、支付被告趙某3房屋折價款258499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812元,減半收取9406元,原告趙某1負擔6271元,被告趙某3負擔1567.5元、趙某2負擔156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麗
書記員陳哲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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