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與莫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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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chǎn)糾紛(2021)皖1502民初1581號

原告:陶某,男,漢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瑞昌,安徽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莫某,女,漢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戶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日經(jīng)他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相識不久,原告先后于2020年10月4日、10月25日、10月30日、10月9日四次通過微信共轉賬給被告2030元。相處兩個月后,被告以結婚為目的向原告索要彩禮款26000元,原告于2020年12月5日通過微信轉賬給被告26000元。然2021年1月1日起被告便以種種理由不與原告見面,2021年1月7日至10日,原告便通過微信與被告溝通見面或退回彩禮款。1月10日晚21:34微信顯示被告已將原告好友刪除。原告至今無法聯(lián)系被告,遂訴訟來院請求被告返還彩禮款。
另查明,被告莫某與原告陶某戀愛期間,與另案原告胡召玉(皖1502民初763號)亦確立戀愛關系,并向胡召玉索要彩禮9000元。

本院認為,婚約財產(chǎn)是當事人之間以登記結婚為目的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財產(chǎn),若登記結婚這一目的未得以實現(xiàn),接受婚約財產(chǎn)的一方有義務將所接受婚約財產(chǎn)返還給給付方。本案中,原告支付被告彩禮款為26000元,在收到彩禮款不久原告與被告溝通登記結婚事宜時,被告態(tài)度不積極,并主動刪除與原告的各種聯(lián)系方式,且被告在與原告相處期間同時與他人建立戀愛關系,被告的行為表明其與原告戀愛缺乏誠意,現(xiàn)原、被告已無法登記結婚,被告理應將接受原告的大額禮金26000元予以返還。
關于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相處期間先后四次轉賬給被告計2030元,應屬于原被告戀愛期間的贈予,不屬于彩禮。對原告該部分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陶某彩禮26000元;
二、駁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開戶行:六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處。賬號2000××××0155。收款單位: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費510元,公告費530元,總計1040元,由被告莫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吳磊
人民陪審員嚴如祥
人民陪審員邵必華
書記員蘇曉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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