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與劉某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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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糾紛(2021)湘1003民初2274號

原告:曹某,男。
被告:劉某,女。

本院根據(jù)原告提交的有效證據(jù)及其當庭陳述,確認如下事實:
2018年4月19日,原告通過被告劉某姑姑劉某某介紹認識,并擬發(fā)展為結婚對象。從相識之日起,原告陸續(xù)向被告買禮物、轉賬、發(fā)紅包以及看病等,前后花去六萬多余元。后雙方未談到一處,結束關系。原告向被告追討禮金,被告于2019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張欠條,欠條載明“今欠到曹某談戀愛禮金共陸萬塊錢整,情況屬實,限2019年12月31日歸還2萬,2020年12月31日還清4萬元,如未還清后果自負。欠款人劉某。”原告表叔李某某,被告姑姑劉某某作為證明人在欠條上簽字確認。欠條出具后,被告劉某未按期歸還欠款,原告催討無果后,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曹某從事廚師職業(yè),每月工資四千余元,家庭經濟狀況一般。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被告應當予以返還。雙方經結算出具欠條確認由被告劉某歸還6萬元,此行為系雙真實意思表示同意,雙方應按約履行,原告訴請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曹某彩禮人民幣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郭文暉
法官助理羅琴
書記員歐想想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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