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湘0405民初1015號
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qū)。
被告:孟某某,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案件事實如下:原、被告系同學(xué),202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給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條約定借款于2021年3月31日歸還。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2%。同日,原告將借款10萬元支付給被告。2021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6萬元,2021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萬元,2021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萬元。此后,被告未再歸還借款。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與被告孟某某之間成立民間借貸的法律關(guān)系,被告孟某某對借款無異議,但認為已歸還借款6.6萬元,且原告尚欠被告借款3萬元未歸還。本院認為,被告自認雙方口頭約定了借款月利率為2%,故原告主張被告已歸還的款項中的0.6萬元系借款利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4萬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認為原告尚欠其借款3萬元,未提交充足的證據(jù),且被告亦可另案主張權(quán)利。關(guān)于后期的利息,原告自愿放棄,系原告自主處分自己權(quán)利的行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孟某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謝紅春
書記員王芳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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