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吉0281民初884號
原告:呂某,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B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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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譚某,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在吉林省延吉監(jiān)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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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呂某、譚某辦理協(xié)議離婚,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約定“位于蛟河市新區(qū)10號樓(B區(qū))2單元102室歸女方所有”。該房屋檔案信息中載明的位置為:吉林市蛟河市河北街道廣州路55-73世紀新村B區(qū)10號樓2單元102室,建筑面積為46.79平方米。現(xiàn)該房屋一直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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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案的法律事實發(fā)生于民法典實施之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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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某、譚某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案涉房屋歸呂某所有,庭審中譚某對離婚協(xié)議書中的簽名提出異議,但并未在指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筆跡鑒定申請書,視為放棄申請筆跡鑒定,故該離婚協(xié)議書應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譚某應當按照離婚協(xié)議書的約定履行協(xié)助過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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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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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譚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協(xié)助原告呂某將坐落于吉林市蛟河市河北街道廣州路55-73世紀新村B區(qū)10號樓2單元102室的建筑面積為46.79平方米的房屋過戶到原告呂某名下,稅費由原告呂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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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400元,由原告呂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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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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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馬影
書記員????馮媛媛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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