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1、朱某1與錢某2分家析產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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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分家析產糾紛(2021)蘇05民終525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錢某1,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張家港市,現(xiàn)住張家港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遠,江蘇國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1,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張家港市,現(xiàn)住張家港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遠,江蘇國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錢某2,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張家港市,現(xiàn)住張家港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蒲孝東,江蘇鋒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金陽,江蘇鋒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蔡某1,女,1950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張家港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蔡某1、錢某3系夫妻關系,生育一子錢某1、一女錢某2。蔡某1、錢某3在張家港市楊舍鎮(zhèn)XXX村建有農村宅基地房屋三間兩層共六間,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XX。2010年9月2日,錢某3去世。
2013年3月24日,蔡某1與張家港市土地儲備中心簽訂《張家港市房屋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上述房屋拆遷,拆遷方安置被拆遷方一套大戶,兩套中戶。同年6月1日,蔡某1與錢某2、錢某1簽訂《析產協(xié)議書》,約定:1.拆遷所得房屋一套大戶、兩套中戶共三套,其中錢某1得大戶一套、中戶一套,錢某2得中戶一套。2.錢某1、錢某2須確保蔡某1的居住條件。蔡某1在錢某1、錢某2處如何居住由蔡某1決定。3.該三套拆遷房需另行貼補一定數(shù)額的款項,錢某2自愿承擔該部分款項,具體數(shù)額以動遷辦確定的數(shù)額為準。4.錢某1、錢某2所得房屋辦理房產證的費用各自承擔。
2016年5月7日,應動遷部門要求,蔡某1、錢某1、錢某2簽訂《析產協(xié)議》,內容為:經全家協(xié)商一致,同意將上述房屋產權析產給錢某1,其他家庭成員均同意放棄該房屋產權,蔡某1有居住、使用權。該《析產協(xié)議》的文本由動遷部門提供,非本案當事人自擬。
2016年10月28日,錢某1通過抓鬮抽到了楊舍鎮(zhèn)XXX小區(qū)XXX幢XXX室和XXX幢XXX室,錢某2應蔡某1的安排抓鬮抽到了XXX幢XXX室。同年11月,錢某1取得XXX幢XXX室及XXX自行車庫。2017年8月18日,錢某2向張家港市城市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支付228870.87元房屋補差款,同日,取得XXX幢XXX室及XXX自行車庫。后錢某2即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于同年12月入住該房屋。2018年1月17日,錢某2向城投公司支付11萬元房屋補差款,錢某1取得XXX幢XXX室及XXX自行車庫。綜上,錢某2共計支付房屋補差款338870.87元,即取得上述三套房屋應該支付的房屋補差款。后錢某1、朱某1對上述三套房屋進行了不動產權登記,權利人均為錢某1、朱某1。其中XXX小區(qū)XXX幢XXX室及XXX自行車庫的不動產權登記證號為(2018)張家港市不動產權第XXX號。
審理中,錢某2確認2017年下半年分別向錢某1、蔡某1借款6萬元、8萬元,至今未歸還。

錢某2表示,依據(jù)2013年6月1日的《析產協(xié)議書》,其履行了交付房屋補差款的義務,所以XXX幢XXX室及XXX自行車庫應歸其所有,錢某1、朱某1應將該房屋變更登記至其名下。錢某1、朱某1認為,錢某2于2018年1月17日所交納的11萬元房屋補差款實際是錢某1和蔡某1的錢。錢某2、錢某1及蔡某1在2016年5月7日簽訂的《析產協(xié)議》,明確將被拆遷房屋析產給錢某1,亦即拆遷安置到的三套房屋均應歸錢某1所有。蔡某1表示,2013年6月1日簽訂的《析產協(xié)議書》,是希望錢某2對其多照顧,所以才答應錢某2得一套中戶,但在其中風后錢某2對其不好,讓其心寒,所以在2016年5月7日簽訂《析產協(xié)議》時,因為協(xié)議上寫到房屋析產給錢某1,其就想將房子給錢某1一人,現(xiàn)在其意見是房子都歸錢某1所有,其對三套房屋均要求有居住權。
本案因當事人意見不一,故調解未成。
一審法院認為,錢某2、錢某1、蔡某1于2013年6月1日簽訂的《析產協(xié)議書》,是因為張家港市楊舍鎮(zhèn)XXX村XXX組XXX號的三上三下共六間房屋面臨拆遷,就拆遷后所得的補償問題,協(xié)議人協(xié)商后達成的一致意見,此系錢某2、錢某1、蔡某1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協(xié)議人應按約履行。錢某2、錢某1、蔡某1于2016年5月7日簽訂的《析產協(xié)議》,是應拆遷部門的要求簽訂,協(xié)議由拆遷部門提供而非當事人擬就,雖用了“析產”一詞,但從該協(xié)議簽訂后錢某2抓鬮取得XXX幢XXX室房屋及自行車庫、繳納全部房屋補差款、實際取得XXX幢XXX室房屋及自行車庫后進行裝修、入住至今等事實,可以看出簽訂《析產協(xié)議》只是履行拆遷手續(xù),而非否定《析產協(xié)議書》?,F(xiàn)錢某2主張依據(jù)《析產協(xié)議書》將張家港市楊舍鎮(zhèn)XXX小區(qū)XXX幢XXX室及Z78車庫變更登記至其名下,于法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蔡某1要求對該套房屋享有居住權,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亦應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因為《析產協(xié)議書》,作為已出嫁女兒的錢某2可得一套拆遷安置房,這是母親疼愛女兒、姐弟友愛的體現(xiàn),也是對母女、姐弟親情的美好期許。但在錢某2獲得房屋后,母女之間、姐弟之間關系逐漸緊張、疏離,背離了簽訂《析產協(xié)議書》的初衷?,F(xiàn)蔡某1年邁體弱,作為女兒的錢某2,應當對母親進行經濟上的供養(yǎng)、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這既是應盡義務,也是人倫親情。
本院認為,涉案XXX小區(qū)XXX幢XXX室房屋及車庫來源于錢某3、蔡某1建造的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錢某3去世后發(fā)生繼承,被拆遷老房及相應的三套拆遷安置房,應歸蔡某1、錢某2、錢某1共有。2013年6月1日,蔡某1、錢某2、錢某1簽訂《析產協(xié)議書》,對即將取得的共有的三套拆遷安置房及補差款進行了析產,錢某2據(jù)此主張權利,一審法院將本案案由認定為分家析產糾紛,并無不當。2016年5月7日,三人雖重新簽訂了《析產協(xié)議》,但結合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上被拆遷人由蔡某1變更為錢某1、錢某2的QQ空間2016年及2017年記錄的內容、涉案XXX小區(qū)XXX幢XXX室房屋及車庫實際由錢某2抓鬮抽取、由錢某2受領房屋并裝修入住至今、三套拆遷安置房補差款均由錢某2支付等事實,足以認定該《析產協(xié)議》僅是為了辦理拆遷手續(xù)而簽訂,各方實際仍按2013年6月1日《析產協(xié)議書》在履行。錢某1、朱某1認為,2013年6月1日《析產協(xié)議書》生效及履行的前提是錢某2對蔡某1履行贍養(yǎng)義務。該主張與該協(xié)議記載內容不一致,難以采信。二審中,錢某1、朱某1提供的錄音及錄音所涉人員支某1的身份即使屬實,因支某1并非2013年6月1日《析產協(xié)議書》的見證人,難以證明該協(xié)議簽訂當時的情形,故二審對該兩份證據(jù)不予采信。因此,錢某2依據(jù)2013年6月1日《析產協(xié)議書》約定,理應享有涉案XXX小區(qū)XXX幢XXX2室房屋及車庫的產權。錢某2作為蔡某1女兒,依法負有對蔡某1進行贍養(yǎng)的義務。

綜上所述,錢某1、朱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錢某1、朱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張珍芳
書記員李莎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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