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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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423民初1929號

原告:王某,女,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告:劉某,男,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3年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生育長子取名劉子暢,2020年4月22日起訴與被告離婚,后經寧陵縣人民法院判決雙方不準離婚。2021年6月15日原告再次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婚后應當互敬互愛,攜手共同生活。原告雖然第二次起訴與被告離婚,但對其主張仍未提供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相關證據,故對原告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書華
書記員喬莉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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