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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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遼01民終907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1,女,漢族,住遼寧省新民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符某,男,漢族,住遼寧省新民市,系王某1之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某2,女,漢族,住遼寧省新民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符某,男,漢族,住遼寧省新民市,系王某2之姐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3,男生,漢族,住遼寧省新民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翠文,遼寧振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4,男,漢族,住遼寧省新民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翠文,遼寧振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5,男,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翠文,遼寧振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王某6,女,住遼寧省遼中縣。
原審第三人:王某7,女,漢族,住遼寧省遼中縣。
原審第三人:王某8,女,漢族,住遼寧省遼中縣。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繼承人王某6于2020年6月9日去世,無妻子、無子女,父母先于王某6去世。被繼承人王某6共有兄弟姐妹八人。大姐王玉坤于1996年去世,二弟王寶春于2015年12月21日去世,三弟王某3,四弟王寶啓于2017年7月去世(無子女)。五弟王保福于2014年9月27日去世。二妹王某1、三妹王某2。王玉坤有子女三人,分別為王某6、王某7、王某8;王寶春有子女二人,分別為王某4、王進。王寶福有子女一人,為王某5。王進表示關于被繼承人王某6繼承之事,其放棄繼承,份額歸王某4繼承,另關于2020年6月10日財產分配協(xié)議書之事,沒有意見。被繼承人去世后,王某3、王某4、李某(王某5母親)與王某2、王某1等人一起簽訂了《王某6財產分配協(xié)議書》,約定:王某6土地歸李某耕種;房屋和宅基地歸五家共同所有;被繼承人喪葬費和二十個月工資在扣除辦理喪事費用11000元后歸五家均分。另王某6、王某7、王某8均表示放棄繼承。另被繼承人喪葬費和二十個月的工資共為51497元。另被繼承人還有位于磚石結構房產一處,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1、王某2均認可房屋價值為10000元。王某1表示,被繼承人喪葬費和二十個月工資共計51497元,辦理喪事費用花了11000元,還剩余40497元,該40497元在領取過程中的路費花1000余元,共剩余39497元,由王某2、王某1每人19748.5元。王某2表示,被繼承人喪葬費和二十個月工資共剩余39497元,由王某2、王某1每人分得19748.5元。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钡谝磺б话俣藯l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北焕^承人王某6去世后,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均依法享有繼承權。被繼承人王某6共有兄弟姐妹八人,大姐王玉坤于1996年去世,二弟王寶春于2015年12月21日去世,三弟王某3,四弟王寶啓于2017年7月去世(無子女)。五弟王保福2014年9月27日去世。二妹王某1、三妹王某2。王玉坤有子女三人,分別為王某6、王某7、王某8;王寶春有子女二人,分別為王某4、王進。王寶福有子女一人,為王某5。另經法庭詢問,王進表示關于被繼承人王某6繼承的事,自己放棄繼承,份額歸王某4繼承,另關于2020年6月10日財產分配協(xié)議書的事,沒有意見。王某6、王某7、王某8均表示自己放棄繼承。故本案中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為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2、王某1。
另五位繼承人已簽訂了《王某6財產分配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真實合法有效,王某3、王某4、王某5表示同意扣除王某2在領取喪葬費過程中花費的1000元,因此被繼承人的遺產為39497元及價值10000元的房產,總價值共計49497元。對于總價值49497元的遺產,每位繼承人應分得9899.40元。因遺產中有房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王某4的意愿,房產分給王某4為宜,另因39497元已由王某2和王某1平分,故判令王某4再給付王某3、王某5各50.30元,王某2給付王某59849.10元,王某1給付王某39849.10元。
本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能夠認定本案所涉遺產范圍系被繼承人王某6名下的位于遼寧省新民市房產一處(建筑面積72平方米),另涉及王某6的喪葬費及20個月的工資款共計51497元。經查,王某6去世后,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李某(王某5之母)分別代表各自家庭共同簽訂了涉案的《財產分配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主要內容為:王某6名下的房屋及宅基地歸五家共同所有,以及王某6的一口人地歸李某耕種,喪葬費和20個月的工資在扣除辦理喪葬費用共1.1萬元后五家均分等。因該協(xié)議具有家庭協(xié)議的性質,所涉內容亦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系雙方當事人自愿形成,應為真實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關于王某1、王某2所提其二人系在非情愿的情況下簽訂該協(xié)議的相關上訴意見,經查,王某1、王某2就此節(jié)并未舉證證實,故應不予支持。關于王某1、王某2所提其二人在被繼承人王某6生前對王某6進行照顧護理五年之久,王某6生前曾有愿意將涉案喪葬費等給付其二人所有,本案的其他當事人對王某6未予照顧護理,故其二人應多分得涉案喪葬費等相關上訴意見,經查,王某6生前未留有遺囑,涉案的《財產分配協(xié)議書》表明王某1、王某2在王某6去世后,二人自愿對涉案的相關遺產及喪葬費等與其他當事人予以平分,因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按照協(xié)議履行,故一審法院相關認定,并無不當。王某1、王某2另提出一審法院認定涉案房產價值10000元,并將該房產判決王某5所有,屬認定錯誤的上訴意見,經查,一審期間,王某4對涉案房產主張的所有權,但王某1、王某2并未明確主張所有權,雙方在一審期間亦均認可涉案房產價值10000元,故一審法院根據上述情況,認定涉案房產價值10000元,并將涉案房產判決由王某5繼承所有,均無不當。關于王某2所提被繼承人王某6去世時,由其承擔了喪葬費的支出,故應認定喪葬費歸其所有,但一審法院對喪葬費判決予以均分,屬認定錯誤的上訴意見,經查,涉案的《財產分配協(xié)議書》顯示,雙方均認可將處理王某6后事的款項扣除后,對所剩的喪葬費予以平分。故一審法院據此作出相關認定,亦無不當。

綜上所述,王某1、王某2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200元,由上訴人王某1和上訴人王某2各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碩
審判員趙楠楠
審判員洪淳
法官助理彭博
書記員萬柳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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