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杜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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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遼13民終186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委托代理人何明明,遼寧怡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杜某,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蘭某1,女,2004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學生,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法定代理人杜某(系被告蘭某1母親),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蘭某2,女,2011年4月25日出生,漢族,學生,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法定代理人杜某(系被告蘭某2母親),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蘇某,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朝陽市雙塔區(qū)。
四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英立、鄧乃屏,遼寧達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劉某舉示融資合作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蘭超于2018年11月1日與原告及案外人李巖、沈樹波、李寶芹簽訂融資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劉某向其出資5萬元。庭審中原告陳述蘭超于2019年11月22日償還4,000元,2020年6月28日償還3,000元,還剩4.3萬元未償還。被告杜鵑與蘭超系夫妻關系,被告蘭某1、蘭某2系被告杜鵑與蘭超的婚生子女,被告蘇亞珍系蘭超母親。蘭超于2020年8月1日去世?,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杜鵑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先行償還其借款及利息萬元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蘭某1、蘭某2、蘇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被告均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明確表示自愿放棄對蘭超遺產(chǎn)的繼承。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蘭超欠款的事實,蘭超應承擔還款義務。但原告提供的微信證據(jù)不能夠證明該筆債務用于蘭超和杜鵑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杜鵑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先行償還其欠款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杜鵑、蘭某1、蘭某2、蘇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蘭超去世未留有遺囑,四被告作為蘭超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應在其繼承蘭超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償還原告所欠合法債務的義務,但四被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蘭超遺產(chǎn),故四被告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但蘭超生前所負債務仍應以其遺產(chǎn)進行清償,四被告對蘭超的遺產(chǎn)負有妥善保管及協(xié)助清償?shù)牧x務。本案中,原告要求四被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直至本息還清時止,因原告與蘭超未明確約定欠款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但其訴訟請求的逾期還款期間的利息可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具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問題規(guī)定》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杜鵑、蘭某1、蘭某2、蘇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蘭超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協(xié)助原告劉某清償蘭超拖欠原告劉某的借款本金43,000元并以43,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7日起至本院指定的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并負有對蘭超的遺產(chǎn)妥善保管義務;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8元(原告預交,已減半收?。?,由蘭超的遺產(chǎn)予以負擔。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通過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進行審查、質(zhì)證、認證后,認定蘭超生前承諾返還上訴人劉某投資款50,000元的事實存在。在遺產(chǎn)繼承人杜某、蘭某2、蘭某1、蘇某均表示聲明放棄蘭超遺產(chǎn)繼承權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遺產(chǎn)繼承人杜某、蘭某2、蘭某1、蘇某在蘭超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協(xié)助清償借款的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經(jīng)審查,上訴人劉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是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蘭超與上訴人劉某之間系借款關系,雙方之間沒有利息約定,一審法院按照上訴人劉某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借款利息,并無不當;二是在本案一、二審訴訟期間,沒有有效證據(jù)證明本案借款屬于蘭超夫妻共同債務,上訴人劉某對此應負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為此,上訴人劉某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75元,由上訴人劉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丁云龍
審判員姜鋒
審判員袁莉
書記員楊焜
(法官助理代)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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