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康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云0924民初318號
原告:羅某,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云南省臨滄市永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子熙,云南臨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羅某某,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臨滄市鎮(zhèn)康縣。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羅某提供的《借據(jù)》載明:“茲有本人羅某某(公民身份號碼5335251985××××××××)于今日向羅某(公民身份號碼5335241983××××××××)借款150000元,(大寫壹拾伍萬元整),(不計息),本人承諾于2019年6月5日起每月的17日至少償還羅某3500元(大寫叁仟伍佰元),至2020年12月前必須將本金一并歸還,任何一期不還,視為全款到期。特立此據(jù),以此為由。借款人羅某某(簽名、捺?。鼋枞肆_某(簽名、捺?。?,日期2019.6.5”。2021年6月22日,原告羅某以原告羅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原告羅某某立即歸還借款19.4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另查明,原告羅某與張云云于2015年8月20日結(jié)婚,2020年7月28日離婚;原告羅某與原告羅某某發(fā)生上述款項轉(zhuǎn)賬期間,屬于有配偶者。
上述事實,由原告羅某的當庭陳述及其提交的《借據(jù)》《轉(zhuǎn)賬記錄、代付記錄》截圖和原告羅某某提交的《99次微信轉(zhuǎn)賬賬單詳情》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被告間“婚外情”關(guān)系有違社會道德,基于此進行的相互微信轉(zhuǎn)賬產(chǎn)生的債務(wù)不受法律保護。但對于原告羅某某出具給原告羅某的《借據(jù)》中載明借款15萬元,有雙方簽名、捺印確認,本院予以認定。故對原告羅某要求原告羅某某償還借款中的15萬元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金額因無有效證據(jù)證實屬于借款,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羅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羅某借款15萬元;
二、駁回原告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5.00元,由原告羅某負擔480.00元,原告羅某某負擔161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開興
書記員刀靜梅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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