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湘0426民初1363號
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匡欣,祁東縣步云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5月24日,經(jīng)人介紹被告找到原告借款5萬元用于償還信用貸款,承諾還清貸款后再向銀行申請借款5萬元將該款還清,被告為此出具欠條一張,未約定還清期限,約定利息1500元每月,事后被告一直以各自理由不償還借款,經(jīng)多次催收被告于2021年6月25日償還5000元,下欠45,000元至今未償還。
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原告、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條、轉(zhuǎn)賬記錄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款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周某某訴請被告王某某償還借款45,000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間雖然約定利息1500元每月,但原告只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案經(jīng)調(diào)解不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六十八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周某某本金45,000元及利息;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58元,減半收取計479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君輝
法官助理蔣東
書記員周城志
2021-07-21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