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1與趙某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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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繼承糾紛(2021)冀0606民初4734號

原告:趙某1,女,1951年8月8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蓮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樹平,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蓮池區(qū)。系原告兒子。
被告:趙某2,女,1942年3月26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蓮池區(qū)。
被告:趙某3,女,1945年5月28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蓮池區(qū)。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壽林,河北君律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陳述及經(jīng)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趙某1、被告趙某2、趙某3為姐妹關系。1960年1月原、被告的父親趙金堂去世,2003年6月原、被告的母親王瑞霞去世。王瑞霞生前留有保定市蓮池區(qū)16-2-101室住房一套,王瑞霞去世后由其女兒趙某1一家居住。2021年3月14日,趙某3曾書寫“次房歸趙某1妹的產(chǎn)權所有”。現(xiàn)原告趙某1起訴趙某2、趙某3,要求涉案房屋為原告趙某1所有,被告趙某2、趙某3協(xié)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本院認為,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繼承人有權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王瑞霞于2003年去世,遺留有保定市蓮池區(qū)16-2-101室住房一套。被繼承人王瑞霞有三個法定繼承人,分別為趙某1、趙某3、趙某2,因王瑞霞生前并未立遺囑,故該涉案房屋應由趙某1、趙某3、趙某2共同繼承。趙某1稱,原被告三人已經(jīng)就該房屋進行了分配,該房屋由原告所有。但原告趙某1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雖趙某3曾書寫“次房歸趙某1妹的產(chǎn)權所有”,但趙某3當庭否認,且趙某2也未曾在證明上簽字,故本院對此證明不予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第一條、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1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趙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霍霞
書記員王珊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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