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陰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2021)魯0124民初1483號
原告:胡某某,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平陰縣孔村鎮(zhèn)
被告:劉某某,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甕安縣銀盞鎮(zhèn)
被告:陽某某,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清流鄉(xiāng)
被告:自貢某某能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qū)沿灘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鄭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自貢某某能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濟南平陰某華燃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平陰縣榆山路。
法定代表人:趙某,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玉強,山東魯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澤元,山東魯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某華公司(甲方)與某某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某華公司將“濟南平陰某華氣代煤村村通氣代煤改造項目”發(fā)包給某某公司進行施工,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工程采用室外表箱掛表,安裝內容從調壓箱到用戶壁掛爐及燃氣灶具控制閥門全部。調壓箱(含)至戶內安裝費用包干按1200元∕戶,其中單獨安裝壁掛爐的按200元∕戶計價。工程量以甲方提供確戶名單戶數(shù)和村委會提出個別增加的戶數(shù)(經(jīng)甲方確認后)為準,其中實際安裝戶數(shù)需監(jiān)理單位、甲方簽字確認。
該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甲方)將上述“濟南平陰某華氣代煤村村通氣代煤改造項目”工程轉包給陽某某(乙方)進行施工,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調壓箱(含)至戶內安裝費用包干按900元∕戶,其中單獨安裝壁掛爐的按100元∕戶計價。工程量以甲方提供確戶名單戶數(shù)和村委會提出個別增加的戶數(shù)(經(jīng)甲方確認后)為準,其中實際安裝戶數(shù)需監(jiān)理單位、甲方簽字確認。
2020年6月9日,陽某某向某某公司出具《承諾書》,主要內容:“本人陽某某承諾:由我承包的自貢某某能源設備有限公司鎮(zhèn)天然氣安裝工程,所有工程款已全部結清,工資已全部發(fā)放至每個施工人員手中,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等任何糾紛,今后出現(xiàn)任何糾紛由我承擔一切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
2021年2月1日,某某公司向某華公司出具《工程款結算證明》,內容為:我公司承建的濟南平陰某華燃氣有限公司陳屯村、劉小莊村、郭柳溝村清潔取暖工程,已施工完畢,工程款已于2021年1月5日全部結清?!?br />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陽某某曾通過微信發(fā)送明細表一份,主要內容“老胡陳屯5800米,每米12元,5800*12=69600元,借支8000.00元69600.00元70%=4872048720-8000=40720元老胡大工工資22.5天,每天300元,22.5*300=6750元,小工工資28天,每天80=2240元老胡劉小莊5天,每天300元=1500元小工劉小莊15天,每天80元=1200元合計52410元2020年6.17號”,該明細表已交至被告某某公司處。被告陽某某于2020年4月1日通過微信支付原告胡某某8000元,于2020年6月17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原告52410元。
被告劉某某曾確認工程款明細表一份,涉及到原告胡某某的部分載明“地埋老胡總計5800米每米為12元5800*12=69600元借支8000元以發(fā)工資48720元,下欠12880元老胡打壓總計5個工1500元確認人:劉某某”,該工程款明細表已交至被告某某公司處,某某公司工作人員徐磊于2021年1月28日通過微信向原告胡某某支付12880元。
另查明,案外人蒯超瑩作為原告,起訴被告陽某某、劉某某、某某公司、某華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1)魯0124民初XXX號],該案庭審過程中,陽某某陳述:“劉某某是給我打工的,劉某某簽字的工程款欠結清單,當時只是記錄了天然氣安裝戶數(shù)和價款,但是并沒有進行驗收,所以不是結算單。安裝入戶的明細表我不清楚,劉某某給我的工資清單是多少我就發(fā)多少?!?/p>
本院認為,本案糾紛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本案適用糾紛發(fā)生時的法律、司法解釋。
本案中,根據(jù)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其與被告陽某某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明細表、付款明細,結合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陽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能夠證實原告胡某某在陽某某承包的濟南平陰某華氣代煤村村通氣代煤改造項目施工中,進行過天然氣入戶安裝工作,事實清楚。根據(jù)陽某某在(2021)魯0124民初XXX號案件庭審時的陳述,其認可被告劉某某系其雇用的工作人員,故被告劉某某在工程款明細表中簽字確認系履行職務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告陽某某承擔。原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其與被告某某公司之間存在直接的工程轉包或分包合同關系,故對其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項,無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被告某華公司系工程發(fā)包方,其將涉案工程交由具有施工資質的某某公司進行建設,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與原告之間不具有相應的合同關系,故不應承擔付款責任。
對于原告主張的欠付工程款項,1.原告與被告陽某某通過微信發(fā)送的明細表,與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明細表內容一致,能夠證實該明細表記載的內容被告陽某某已經(jīng)認可,該明細表載明應付原告工程款總額為81290元,結合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付款明細及原告自認,被告陽某某已支付原告73290元,故欠付數(shù)額應為8000元;2.某某公司提交的劉某某確認的工程款明細表,其中第三行載明“老胡打壓總計5個工1500元”,劉某某雖辯稱該1500元包含在第二行工程款69600元內,但該筆人工費系單獨列出,各被告均未舉證證實該1500元款項的支付情況,故對劉某某的辯稱意見不予支持;3.對于原告提交的陳屯村委會出具的兩份證明(9840元、7050元),因各被告均不予認可,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佐證該兩筆工程款項被告陽某某知曉并同意支付,故本院不予確認;4.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陽某某分別償還借款2000元、1000元,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不予一并審理。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起算時間可按原告主張的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計算。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胡某某工程款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計算);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義務人不依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擔149元,被告陽某某承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田琳
法官助理婁秉城
書記員梅興華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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