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05民再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蘆某,男,現(xiàn)住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女,現(xiàn)住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女,現(xiàn)住長春市二道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女,現(xiàn)住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
原審被告:李某,男,現(xiàn)住安徽省合肥市遙海區(qū)。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張某是否為共同債務人。
上訴人蘆某以張某與李鳳華共同生活和做生意、李鳳華借錢時張某都在場,張某在借據(jù)上簽有“家屬李鳳國”字樣并按有手印為由,認為張某為共同債務人,應承擔還款責任,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張某實際使用案涉借款,且張某與李風華不存在夫妻關系,故認定張某為共同債務人欠妥,蘆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上訴人蘆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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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趙麗梓
審判員張路
審判員謝添禛
書記員譚玉立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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