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陳某等與周某贍養(yǎng)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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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贍養(yǎng)糾紛(2021)皖1324民初4969號

原告:周某1,男,漢族,1953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泗縣。
原告:陳某,女,漢族,1951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泗縣。
被告:周某2,男,漢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泗縣。

經(jīng)審理查明,本院認定如下事實:周某1、陳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共生育五個子女(二個兒子三個女兒),周某2為周某1、陳某長子。現(xiàn)周某1、陳某已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周某2與周某1、陳某因土地分配問題產(chǎn)生矛盾,未能盡到贍養(yǎng)義務,周某1、陳某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證明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贍養(yǎng)老人是子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周某1、陳某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周某2應承擔贍養(yǎng)義務。鑒于二原告共生育五個子女,現(xiàn)僅起訴要求周某2支付給兩原告贍養(yǎng)費每年3000元,即每月支付每人贍養(yǎng)費125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2于本判決生效后每月分別支付給原告周某1、陳某贍養(yǎng)費每人各125元(從2021年6月起算,于每月26日前付清當月贍養(yǎng)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元,由被告周某2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銀玉
書記員吳會偉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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