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遺囑繼承糾紛(2021)蘇09民終404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阜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漢超,鹽城市建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倪某1,女,1998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射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吉文祥,江蘇法德東恒(鹽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瑤,江蘇法德東恒(鹽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曹某與倪某2生前是同居關系,倪某1是倪某2的女兒。2020年3月30日,倪某2由周某代書立下遺囑一份,內(nèi)容為:本人因身患絕癥,醫(yī)治無效,恐日后去世,為我的遺產(chǎn)在現(xiàn)與我同居的曹某和我女兒倪某1之間產(chǎn)生矛盾,特請周某同志為我代書遺囑如下:一、我從哥哥倪某3手中購買的三間平房,由曹某和我女兒各半繼承,如以后該房拆遷,補償款亦由她們二人享有。二、現(xiàn)有飼料機一臺、手扶拖拉機一臺、由曹某變賣,所得款項用于我后世操辦。另我在縣第三紡織廠所繳納的15年企業(yè)職工保險如退的全部歸曹某所得。三、家中現(xiàn)有23000元現(xiàn)金,在我生前用于治療、我去世后有剩余的亦用于喪事操辦支付所用。四、關于我本人的承包地,在我去世后亦由曹某耕種,收益亦歸曹某所得。五、關于我去世后的喪事操辦由曹某負責,其操辦費用在上列財產(chǎn)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曹某和女兒倪某1共同負擔,剩余的亦由他人二人共同享有。六、上列遺囑是我本人意愿,并由我胞兄倪某4保管該遺囑,并負責遺囑的監(jiān)督執(zhí)行,倪某3協(xié)助執(zhí)行。該份遺囑底部,倪某4、倪某5、陳某在在場人處簽名按手印,倪某2在立遺囑人處簽名按手印,周某在代書人處簽名。該份遺囑還加蓋了射陽縣長蕩法律服務所的印章。立遺囑當日,射陽縣長蕩法律服務所王某就遺囑的相關內(nèi)容與倪某2形成談話筆錄一份,倪某2在談話筆錄中陳述:…我打算把現(xiàn)在從倪某3手中買的房子分給曹某一半,還有女兒倪某1一半,還有在射陽第三紡織廠由15年的企業(yè)職工保險所退費用歸曹某一人所有。其他沒有什么可值錢的東西了。如果這個房子將來拆遷了,所有補償款也由曹某與女兒各一半。…曹某與我同居后,共同與我在勝利橋建了一間房子,現(xiàn)在賣了,收入為我治病用了。同時她還與我共同償還了四萬多元錢?,F(xiàn)在家里僅存的現(xiàn)金23000元,此款用于我的后世之用。另外飼料機一臺價值2000元、手扶拖拉機一臺價值2000元,以后賣了就把它打入曹某所有,并由她變賣。我本人的承包地收入(2畝地)也歸曹某所得。我前妻舒某以及女兒的承包地歸舒某和女兒所有。我的喪事所需費用由曹某和女兒各半負擔。前提是在欠債處置后,不足部分以及剩余部分都是由曹某和女兒各半負擔和享有…。后倪某2于2020年4月5日去世,其喪事由曹某操辦。倪某2去世,倪某1領取了倪某2的喪葬費6000元、撫恤金14000元、企業(yè)職工保險賬戶返還額13209.38元,合計33209.38元。曹某認為上述款項,根據(jù)倪某2的遺囑內(nèi)容,應由其所有,故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另查明,倪某2與前妻舒某曾于2016年3月9日在一審法院達成離婚調(diào)解協(xié)議,協(xié)議內(nèi)容為:…位于射陽縣勝利橋橋北第四間門市中屬于原告舒某的份額,原告(舒某)自愿贈予女兒倪某1,雙方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chǎn)。2020年3月25日,倪某2與楊衛(wèi)東簽訂賣房協(xié)議書,將離婚協(xié)議中提及的門市出售給楊衛(wèi)東,賣得價款88000元,楊衛(wèi)東于協(xié)議簽訂當日通過銀行轉賬向倪某2支付88000元。上述款項,倪某2在立遺囑當日的談話筆錄中稱用于其治病用了。倪某1庭后陳述,上述88000元,先是用來償還倪某2生病所欠債務,包括還給曹某30000元、倪某2的大哥5000元、倪某2的三哥6500元、倪某2的五弟還了1500元、倪某2的妹妹1500元,另外給倪某310000元用于購房,又花了11500元用于購買墓地及壽衣,剩余的22000元加上喪事收的吊唁錢除去開銷的15000元,全部在曹某那里。
證人倪某6到庭陳述:我是倪某2的叔叔,倪某2的喪事是我牽頭主持的。喪事收取吊唁錢兩萬多,喪事結束還剩8000多元給了曹某。倪某2的女兒沒有到場。倪某2勝利橋的門市賣了88000元,還給曹某3萬元,給倪某41萬元,還剩48000元全部交給曹某,曹某從中拿了11500元給我用于購買倪某2的墓地,還拿出10000元用于操辦喪事,剩余的錢曹某還了一部分給倪某3,剩下的都是在曹某身邊。
證人倪某7到庭陳述:倪某2是我的四叔叔。倪某2生病時,我們家里親戚都借錢給倪某2看病的,小姑借了5000元、我爸爸借了10000元、大爺轉了5000元?,F(xiàn)在,曹某將大爺借的錢已經(jīng)還了,小姑和我爸爸還了一部分,一共還有7000元沒有還。
倪某2遺囑上的在場人陳某到庭陳述:倪某2立遺囑時,是周某喊我過去的。當時,倪某2神志清楚,倚在床上說話,由周某代筆,還有倪某2的兩個兄弟在場,長蕩法律服務所的王某在場,倪某2還做了一個談話筆錄。遺囑代筆人周某到庭陳述:2020年3月20日左右,倪某2的弟弟請我?guī)湍吣?弄個遺囑。2020年3月30日,我接到電話,說倪某2病情出現(xiàn)惡化,請我過去,我考慮到倪某2是長蕩的,我就請了長蕩鎮(zhèn)法律服務所王某一起參加。到了倪某2的家中,我還叫倪某2的兄弟倪某4、倪某5、還有陳某一起參加。當時倪某2神志清楚,我向他了解了遺囑的相關內(nèi)容后,先跟倪某2做了談話筆錄,后代書了一份遺囑,遺囑上第二條“另:我在縣第三紡織廠所交的15年企業(yè)職工保險,如退還,全部歸曹某所得”是我根據(jù)倪某2的意思后添加的。
一審法院認為,1.關于案涉遺囑效力的問題,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案涉的遺囑,由周某根據(jù)倪某2的意思代書并簽名確認,注明立遺囑日期為2020.3.30。案外人陳某在倪某2立遺囑時全程在場見證,后在遺囑上簽名,立遺囑的倪某2也在遺囑上簽名,且立遺囑當日,倪某2與另一在場人王某做了談話筆錄一份,談話筆錄的內(nèi)容與遺囑基本一致,能夠相互印證,故案涉遺囑完全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認定。倪某1提出遺囑上無見證人簽名,案涉遺囑為無效遺囑的辯稱,不予采信。2.根據(jù)《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根據(jù)倪某2生前與舒某的離婚協(xié)議可以看出,倪某2與舒某離婚時,將夫妻共有的一間門市予以分割,舒某自愿將屬于自己的一半份額贈予倪某1,后倪某2于2020年3月25日將門市出售,所得價款的一半44000元應歸倪某1所有,但倪某2在談話筆錄中稱出售門市所得的88000元用于治病,并未分給倪某1,證人倪某6的證言亦可印證這一事實,因此倪某2的遺產(chǎn)應當優(yōu)先支付給倪某144000元,如有剩余可按其遺囑的意思進行分配。倪某2的職工保險賬戶返還額13209.38元,屬于倪某2的遺產(chǎn),應先行用于償還其差欠的債務。倪某2應向倪某1支付的賣門市款44000元而未支付,故倪某1將13209.38元領取并占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另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倪某2的撫恤金14000元不屬于倪某2的遺產(chǎn)范疇,該筆款項應由其親屬享有,故倪某1領取該筆款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另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倪某2的喪事費用已由其親戚吊唁款及其遺產(chǎn)列支,故曹某要求倪某1返還喪葬費60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配偶、直系親屬和死者生前所扶養(yǎng)的人發(fā)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zhì)補償性質(zhì)的金錢給付,目的在于優(yōu)撫、救濟死者近親屬。本案中,曹某與倪某2未辦理結婚登記,非倪某2的近親屬,不屬于撫恤金的發(fā)放對象,倪某1作為倪某2的女兒有權領取撫恤金,曹某主張倪某1返還撫恤金14000元于法無據(jù)。
倪某2的喪事費用以親戚前來吊唁的禮金列支尚有積余,有主持喪事事宜的倪某6的證詞佐證,曹某雖認為喪葬事宜其支出30000元,但并未能提供事實依據(jù),故本院對其要求倪某1返還喪葬費60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
倪某1領取了倪某2的職工保險賬戶返還款13209.38元,該款項屬于倪某2的遺產(chǎn),按倪某2的遺囑此款應由曹某繼承。因倪某2生前將屬于其與倪某1共有的房屋出售,所得價款88000元的一半未給付倪某1,倪某2的遺產(chǎn)分割時應清償其債務,倪某1領取的倪某2職工保險賬戶返還款數(shù)額遠低于其對倪某2享有的債權數(shù)額,故本院對曹某要求倪某1返還該13209.38元的上訴請求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曹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30元,由上訴人曹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曉平
審判員周聯(lián)聯(lián)
審判員陸霞
法官助理秦法和
書記員趙靜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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