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潁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122民初2156號
原告梁某,女,漢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臨潁縣。
委托代理人溫艷麗,河南強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1,男,漢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臨潁縣。
委托代理人田徑,漯河市臨潁縣開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07年9月19日舉行結婚儀式,于××××年××月××日在臨潁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孫某2,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孫某3。雙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務瑣事吵架生氣,因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出示的證據有:1、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各一份。2、原告報警登記、結案表、傷情鑒定結論書復印件各一份,檢查報告單復印件二份。3、開銷戶登記簿查詢復印件一份。4、梁某工作證明、月收入流水復印件各一份。
被告出示的證據有:1、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臨潁縣臺陳鎮(zhèn)王曲村委會證明一份。
本院認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的夫妻權利義務為紐帶的結合,是彼此之間幸福的鄭重承諾和終身托付,雙方均應付出心血認真經營并承擔家庭責任。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一個屋檐下,是修來的難得的緣分,應倍加珍惜。戀愛雖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F原告要求離婚,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已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列舉的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并且被告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梁某提出與被告孫某1離婚,本院不準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賀潁杰
書記員陳路盈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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