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申請宣告自然人失蹤(2021)湘1121民特13號
申請人:黃某1,女,2017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2,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陽市,系申請人黃某1祖父。
被申請人:吳某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陽市。
經(jīng)審理查明,被申請人吳某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陽市的申請人黃某1之父黃某3于2016年12月與其母吳某某在祁陽打工相識戀愛并同居,2017年5月20日申請人黃某1之父黃某3在原祁陽縣大村甸鎮(zhèn)官益村7組釣魚時觸電身亡,申請人黃某1之母吳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生育女孩黃某1,被申請人吳某某于2018年2月3日以外出打工為名,離開申請人黃某1,申請人黃某1由其祖父撫養(yǎng),事后經(jīng)多方查找,仍不知去向,至今杳無音訊,下落不明達(dá)3年之久,故申請人黃某1向本院申請吳某某失蹤。
以上事實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1、原祁陽縣大村甸鎮(zhèn)凼橋村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申請人黃某1之父黃某3與其母吳某某相識戀愛生育小孩和吳某某下落不明的情況;2、原祁陽縣大村甸鎮(zhèn)凼橋村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申請人黃某1之父黃某3死亡及吳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實;3、死亡證明一份,證明申請人黃某1之父黃某3死亡的事實;4、常住人口登記卡一份,證明申請人黃某1個人的基本情況;2021年4月9日申請人黃某1向本院申請其母親吳某某失蹤,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2021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報發(fā)出尋找吳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三個月,現(xiàn)已屆滿,吳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認(rèn)為,申請人申請宣告被申請人失蹤,本院依法發(fā)出公告,公告期滿后被申請人仍下落不明。因被申請人下落不明至今已有兩年,故被申請人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rèn)。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宣告吳某某為失蹤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謝玉遷
法官助理謝靜
書記員江鳳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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