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老邊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掛靠經(jīng)營合同糾紛(2021)遼0811民初1455號
原告:營口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營口市西市區(qū)清華路北。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某某,女,漢族,住營口市老邊區(qū),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住瓦房店市。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就自有的遼H×××××車與原告某某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下稱合同),該合同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受之約束。合同相對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主張被告自2019年1月30日至今未交納管理費,被告未提供已經(jīng)交納或足以阻卻交納的證據(jù),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基于被告的違約行為主張解除合同,有據(jù)可依,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應協(xié)助原告辦理案涉車輛轉(zhuǎn)籍手續(xù)(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被告王某某經(jīng)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放棄,不影響本案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五百五十八條、五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就遼H×××××車與原告營口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協(xié)助原告營口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辦理遼H×××××車輛車籍轉(zhuǎn)出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鄧悅婷
書記員尚曉霞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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