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0602民初7416號
原告:張某,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肅省武威市人,住甘肅省武威市。
被告:王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大學文化,甘肅省武威市人,住甘肅省武威市。(缺席)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21年2月10日,王某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張某借款。張某以信用卡刷卡轉(zhuǎn)賬、支付寶轉(zhuǎn)賬方式出借20000元后,王某出具借條一張。逾期后張某多次索要,王某一直推諉不付,張某遂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張某當庭出示的借條、中國銀聯(lián)簽購單、支付寶截圖及張某的陳述等證據(jù)在卷證實,經(jīng)審理屬實。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王某向張某借款20000元未償還的事實由王某出具的借條、中國銀聯(lián)簽購單、支付寶截圖及張某的陳述在卷予以證實,雙方因民間借貸而形成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王某理應還款。張某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應當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由于雙方?jīng)]有約定支付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故其要求沒有合法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王某支付給張某借款20000元;限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元,減半收取155元,由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盛強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任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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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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