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原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賈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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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0)遼1282民初3299號

原告:開原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住所遼寧省鐵嶺市開原市新華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1282464882953R。
法定代表人:郭松,系該單位任理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松山,系該單位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富聿山,系該單位法律顧問。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5月15日,原告開原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賈鵬簽訂《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一份,在,原告處貸款50000.00元,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發(fā)放貸款50000.00元,貸款用途為養(yǎng)驢,貸款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年利率9.6%,貸款利率以借據記載為準。合同還約定了罰息的計算方法及發(fā)生違約情形而采取的措施等條款。當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的放款賬戶向被告發(fā)放貸款50000.00元,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尚欠原告貸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在原告處貸款后,未按約定還款,屬違約行為。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給付原告貸款及利息、罰息的責任。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亦未提交任何證據對原告的訴訟主張進行抗辯,應視為其放棄相應的質證和抗辯等訴訟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本院依據已經查明的法律事實及其在本案的法律地位,對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法作出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賈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開原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賈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瑩
人民陪審員苗志芳
人民陪審員董皓
書記員仇開慧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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